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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時代,委托創作合同中的債權能否轉讓?(上)
【原創】文|汐溟 侯建勛
在實踐當中,合同履行階段,可能因為各種因素,合同一方當事人會將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移,有時候可能僅轉讓債權,有時候僅轉移債務,有時候可能是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但不論是何種性質,該轉移行為應當合法。
債權轉讓是債的轉移的一種形式,是指通過債的關系當事人與第三人協議的方式,在不改變債的客體和內容的情況下,對債的主體進行變更的債的轉移形態。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從該條款內容可知,債權轉讓的范圍,原則上除了三種除外情形以外,均可以轉讓。所謂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指的是該種債權往往是基于特定關系間的信任或者對特定人具有一定的特殊信賴所建立的債權關系,諸如收養合同,或者以某個選定的演員演出活動為基礎訂立的合同,此時,若通過債權轉讓將合同主體變更,則合同成立的基礎可能亦會喪失,此類合同的債權轉讓一般是不被法律所認可的。

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較為容易理解,即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時,便明確約定,履行債權債務的主體僅限于對方,此時再行轉讓債權的,在不違反第一項和第三項的情形下,即使通知了對方,亦不發生效力,除非債務履行方對此認可,那么應當視為是雙方對于合同約定的變更。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例如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便屬于此種情形。
那么,在此基礎上來說,委托合同一般應當也屬于不可轉讓的類型。原則上說,的確如此,但實務當中確實有將委托合同進行轉讓的,是不是說所有的轉讓行為均無效?

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委托合同,約定A公司委托B公司承制某電視劇,該劇的劇本再創作、制作周期計劃等經A公司確認后由B公司負責實施。B公司提交的制作預算及資金使用計劃待A公司批準后作為本合同附件,A公司按照資金使用計劃向B公司支付制作費。若在開機前B公司提供的定稿劇本超過三十集并通過A公司的認可(A公司的認可不免除B公司對劇本再創作應承擔的一切法律責任),則本協議委托制作的集數以B公司提供的定稿集數為準;最終廣電總局下發的《發行許可證》的集數超過B公司提供的定稿劇本集數的部分,A公司則按照單集制作成本的70%向B公司支付超集數制作費。

合同簽訂后,B公司按約拍攝該劇,向A公司報送了資金使用計劃和演員酬金表,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制作費和演員費用四千余萬元。此后,該劇通過國家廣電部門的審核,領取了發行許可證,審查定稿的集數為三十三集。
后B公司與C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B公司將其與A公司簽訂的委托合同所產生的實際債權全部轉讓歸C公司所有。從債權轉讓之日起,C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相對人結算、追索欠款,或提起訴訟,并承擔相應責任。

協議簽訂后,B公司將電視劇母帶交給C公司保存,以備相對人付款后及時向其交付電視劇母帶。同日,B公司向A公司發出了債權轉讓通知。
該案當中,B公司的債權轉讓行為是否有效?筆者將在下文當中予以闡述。
本文案例選自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陜民終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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