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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效合同中僅約定制作方應負責全部場次的特效制作(二)
【原創】文/汐溟
關于甲對乙的第二項違約主張。一審法院的基本觀點為:合同約定由乙負責前五集劇本中全部場次的特效制作。但對于前五集劇本中全部場次的特效制作在劇中具體包含什么內容,特效合同卻未明確約定,雙方當事人后續亦未能就此進行協商。甲認為乙對劇中人物頭套紗邊未擦除、角色打斗無光效、穿幫鏡頭未修復,屬于乙未能完成特效制作的意見,因特效合同并未明確約定人物頭套紗邊擦除、角色打斗光效、穿幫鏡頭修復等屬于乙需要進行特效制作的范疇,甲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合同糾紛應該以合同約定為處理依據。一方當事人主張另一方當事人違約,應以該方當事人存在合同義務為前提。通常情形下,當事人對合同義務的是否存在產生爭議時,多對義務作嚴格解釋,即合同對義務的約定應該明確、具體。甲主張既然合同約定前五集中所有特效都需要乙完成,而人物頭套紗邊、角色打斗和穿幫鏡頭需要特效,屬于特效工作,乙未對其做特效處理,該完成的工作未完成,乙構成違約。但從另外的角度看,合同中對人物頭套紗邊、角色打斗和穿幫鏡頭是否需要特效處理并未作出約定,甲的該項主張并無直接的合同依據;而且,人物頭套紗邊是否需要擦除、角色打斗是否需要光效、穿幫鏡頭是否修復,在合同無明確約定的情形下,僅憑乙自己的認知無法準確判斷。因此,甲的該項違約主張并無合同依據。

本文認為,判決的第二項理由最該值得重視,即雙方后續并未對此進行協商。合同雖然沒有明確約定工作范圍,但委托方如果有實際的需要,通常在履行中會向制作方提出,如果甲認為人物頭套紗邊應該擦除、角色打斗需要光效、穿幫鏡頭應該修復,其應該向乙提出要求。特別是甲認為全部應包含所有的特效工作,其自然有權向乙發出工作的指令,如有理解分歧也會協商處理,如未經協商程序,可能會作出甲并不認為前述特效屬于乙的工作范圍的推定。此種意思表示的推定對案件的處理有重要作用。

對該處理結果不服,甲提出上訴,認為一審法院對該項事實的認定不清,并對乙的違約行為予以更為細致、全面的詮釋,其觀點可概括為:
第一,人物頭套紗邊擦除、角色打斗光效、穿幫鏡頭修復等均屬于乙需要進行特效制作的范疇。雙方簽訂的是“打包式”的合同,電視劇劇本前5集中全部場次的特效及劇中出現的猴子小灰、水麒麟、黑水玄蛇三個動物的場次的特效均應當由乙制作完成。

第二,全部場次是指:背景的制作、人物打斗光效、法寶特效、陣法特效、煙霧特效、頭套擦除特效及所有拍攝畫面中出現的藍布、綠布鏡頭特效,消除不該出現的穿幫,如頭套邊、電線桿、威亞以及所有需要依靠電腦技術手段完成的特效。這些穿幫鏡頭,是基礎且明顯的錯誤,本身就屬于乙后期特效工作的合理范圍。

第三,根據行業慣例,CG特效制作公司除了進行背景繪制之外,還需要去除場景中多余的局部,或為場景環境增加新的圖像細節。例如,去除動作片中的大量鋼絲、古裝片中的現代設備、需要去掉的背景人物、主角的面部瑕疵、頭發在前景的飄動、因為膠片掃描而形成的灰塵、劃痕和色塊,甚至是畫面上不必要的標志和不小心入畫的錄音桿也屬于特效的范疇。頭套紗邊擦除和人物的吊索鋼絲其實是一類特效,屬于消除畫面中不應出現的部分,頭套紗邊擦除就屬于面部瑕疵。雖然基礎,但卻是整個畫面和諧美觀的重要環節,且只有通過CG特效的技術手段才能消除,都當然屬于CG特效的范疇,否則影響觀影體驗。

第四,頭套是最低級別的特效,在影視行業中沒有把頭套和其他特效拆成兩部分做的。且基于本劇是古裝仙俠劇的特點,每個角色都有頭套,所以在行業當中,后期CG特效必須做掉。
第五,角色打斗光效也屬于乙的工作范圍。根據行業慣例和仙俠劇的特點,角色打斗、法寶特效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只有有了合適的光效,才能營造出導演想要的氛圍,更好的為劇情服務。

第六,在合同履行中,實際上乙也制作了部分打斗特效、法寶特效。并且通過乙工作人員藍XX和甲工作人員孫X及工作群中的微信溝通記錄中關于光效的修改要求,乙并未提出異議,說明乙知悉光效是其工作范圍。
本文參考并改編自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4民初304號民事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京民終2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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