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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版權出質?
【原創】文/汐溟
作為融資的一種有效途徑,版權出質的價值日益受到重視。但很多人對版權出質的概念還比較陌生,版權出質有什么性質和特征?對版權人(主要是版權出質人)的權益有什么實質影響嗎?

我國質權分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版權出質屬于權利質權的一種類型。在我國著作權法語境下,版權與著作權同義,但實踐中版權的概念使用的范圍更廣些。版權出質,并非版權中所有權利都可出質,能夠出質的是版權中的財產權,人身權不能出質。

權利質權是質權的下位概念。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而權利質押,是指非以實體物而以債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為質物設立的質押。著作權質押,是指以著作財產權為質物而設定的質押,著作財產權為質押財產。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著作財產權可以出質。《擔保法》第75條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進行權利質押?!段餀喾ā返?23條規定,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可以出質。我國《民法典》延續了這一規定,其第四百四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版權質押與動產質押有相同之處,即都要轉移標的物或標的物的物質載體,或雖不轉移標的物的物質載體,但均以取得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目的。區別在于著作權質押的標的是可轉讓的著作財產權,而動產質押的標的是動產,前者為無體物,后者為有體物。
版權出質的成立生效與動產出質不同。動產出質中,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因為動產是有體物,可以且需要交付占有才能保障質權人權益。版權是無體物,而且與倉單、提單、本票等不同,版權也無權利憑證,因此版權出質的設立需要較強的國家干預,必須辦理登記。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條規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成立。

目前版權出質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國家版權局于2011年施行的《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下文簡稱《辦法》),該《辦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版權局負責著作權質權登記工作,確立了登記的主管機關。
《民法典》規定版權出質自登記時設立,《辦法》則規定著作權質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著作權質權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因此,版權出質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都需要登記,否則不發生效力;而且,生效的標準是記載于《著作權質權登記簿》。
對出質人和質權人而言,其質權的權利憑證是《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辦法》第九條規定,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予以登記,并向出質人和質權人發放《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

版權出質后,對出質人的權益是否有影響?有影響,而且是消極影響。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掇k法》也有類似規定。版權出質后,對出質人的不利影響主要有二:第一,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授權他人使用版權,實際上版權的控制權已經喪失,盡管依然享有,但受到極強的限制;第二,即便獲得質權人許可能夠轉讓或授權他人行使權利,所得的價款要用于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實際上出質人也喪失了所有權。故而,版權出質后,對出質人的權利其實有實質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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