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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共同負責影片宣發,如何認定一方當事人構成違約???
【原創】文/汐溟
合同中約定影片由當事人雙方共同投資,并共同負責影片的宣傳與發行。宣傳與發行對影片的發行結果有重要影響,是合同的主要義務,對投資目的的實現有關鍵作用,對其違反,輕則嚴重違約,重則根本違約。但既然是共同負責宣發工作,如何認定一方當事人違約呢?

甲與乙合作投資一部影片,合同約定甲投資占比2%,其余投資款由乙募足。就宣發事宜,合同約定,由甲乙雙方共同負責本影片在中國大陸地區各項宣傳、發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影片宣傳、發行方案的策劃及執行等)。具體宣傳發行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后甲發現影片公映,但對此其事先并不知情,乙不但從未與其協商也未告知其任何相關信息。甲認為合同約定本影片的宣傳與發行工作由雙方共同負責,但就宣發工作,乙剝奪了甲的參與權和知情權,乙構成違約。

庭審中,就宣發工作,其舉證了案外人丙就影片宣發事宜與第三方簽訂《影片宣傳品服務合同》、《電影廣告發布合同》、《電影宣傳營銷服務合同》、《電影物料制作服務合同》、《電影校園服務協議》、《聯合宣發活動協議》、《聯合發行服務協議》等。2019年X月X日,影片在中國大陸地區上映。從這些證據可知,影片確實完成了宣傳與發行,但這些工作均是由丙完成,而非合同當事人乙。

案涉合同約定,乙具有落實案涉影片發行的義務,乙與甲雙方共同負責本影片在中國大陸的宣發工作。在甲不知情的情形下影片完成上映,此種情形下評析乙的行為存在如下幾種可能:由乙獨立完成影片宣發只是未知會甲;由乙與丙共同完成宣發或者乙委托丙;丙的宣發是獨立行為,與乙無關,乙與影片的宣發無任何關系。結合乙的舉證分析:
第一,影片確實完成宣發工作,也曾就宣發事宜簽訂有相關合同,但這些宣發合同均由案外人丙與第三方簽署。丙與乙系各自獨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丙的宣發行為不能等同于乙的宣發行為。換言之,丙并非合同當事人,其對影片所做的宣發工作與案涉合同履行無關。嚴格來說,丙因其非合同當事人身份,乙提供的所有宣發合同均欠缺關聯性。這些證據均不能證明乙履行過合同項下的宣發義務。 但不排除乙與丙存在合作或授權委托關系。

第二,庭審中,乙稱與丙存在投資合作關系。因其負責募集影片其余投資款,丙是其募集到的影片投資方之一。在乙與丙的投資合同中約定,由丙負責影片宣發。實踐中,在影片投資過程中,當事人對宣發工作的分工會在投資協議中進行約定。丙與乙簽訂的聯合投資合同,乙拒絕向法庭出示。故,法庭無法確認案涉影片的宣發工作應全部由丙承擔或乙不具有宣發義務。
實際上仍存在兩種可能,如果乙提供與丙的合同,而在合同中約定由丙負責宣發,乙不參與,表明乙拒絕履行宣發義務;如果合同中約定丙與乙共同負責宣發或委托其宣發,至少乙對宣發有過參與,丙的宣發行為在一定程度上能代表乙。但乙拒絕出示與丙的合同,切斷了與丙的聯系,也就意味著承認其未參與影片的宣發。

第三,本案合同約定乙具有影片發行義務,且由甲乙雙方共同負責本影片的宣發工作。在投資份額方面,甲占總投資份額的2%,其余部分投資額由乙負責。因此,在本案合同中,乙系占有大比例投資份額的控制方,在發行方面,較甲享有更大的控制權和決策權,其應當主動就案涉影片的宣發工作與甲進行溝通、協商,協調甲參與宣發工作。雙方的法律地位雖然平等,但合同權利并不均衡,權利與義務應平衡,乙的權利重于甲,在雙方共同負責宣發時,其義務也要重于甲,而承擔更多的責任,有更多的注意義務。
該案中,乙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進行了宣發工作或就宣發工作與甲進行過協商。反之,其提供的證據證明是案外人丙履行了影片宣發義務,且該宣發與乙之間無關聯。故,乙未按案涉合同約定履行影片的宣發義務,構成違約,且基于其提交的證據判斷,其違約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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