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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聯合投資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辯權該如何理解適用?
【原創】文|汐溟 侯建勛
序:先履行抗辯權常被作為合同違約的抗辯理由,但只有具備了構成要件的行為,才能被認定為系合理的先履行抗辯權主張。本文將結合具體案例對該主張應當具備的實質構成要件加以解析。

先履行抗辯權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一種法定抗辯權。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先履行抗辯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時常會被提及,主要在于合同履行階段,當一方沒有按時履行義務,合同雙方因此產生矛盾分歧時,未履行合同義務一方通常會以相對方未履行對應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從而其有權不履行或者不為對待給付義務。換言之,違約方通常習慣于以對方存在一個在先違約行為以作為己方違約的抗辯事由。而相較于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在實務當中可能會被引用的更多的原因在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一般系當事人所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同時履行。在同時履行的情況下,當一方沒有按時履行義務,相對方能及時得以作出調整和變更,不作出對待給付履行行為。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要具備具體的幾個要件。首先應當是在雙務合同當中,亦即雙方當事人應當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其次是雙方履行的債務履行有先后履行順序;再次,雙方所負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先履行義務一方沒有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適當。
具體到電影投資合同領域當中,若合作雙方約定合同一方在合同簽訂后,將該電影項目的立項權轉給相對方,并將已備案文件中增加相對方為聯合出品、聯合攝制單位;相對方的主要合同義務為履行出資并建立專項賬戶。那么,當負有轉讓立項權義務的一方未實施立項權轉讓事宜,相對方能否以此為由拒絕履行出資義務?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當中便涉及到該問題。在該案當中,雙方的合同當中約定內容包含“乙方需在取得某電影立項公示后七個工作日內,按主合同條款辦理立項轉讓手續,三個工作日內啟動建立該劇的劇組專項賬戶。”據此,履行出資并建立專項賬戶的當事人一方認為相對方未將完成立項權轉讓,則其有權不履行出資義務,不建立專項賬戶,系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而法院認為部分載明,負擔費用的義務與辦理轉立項手續不具有牽連性,不屬于互為條件的對待履行,不符合適用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雖合同當中存在上述約定,但“建立專項賬戶”與“負擔費用的義務”并不能等同,換言之,在設立專項賬戶之前可以直接付費,在設立專項賬戶后應該將資金轉入專項賬戶。

通常,主張先履行抗辯權的情形中,能夠提出該抗辯主張的,行為外觀往往能夠符合其他的形式要件,即雙務合同、先后履行順序、債務已屆清償期等。但實質性要件在于該兩項債務是否具有牽連性和對應性。從該案的裁判觀點即可以看出,法院在審理涉及先履行抗辯權的案件當中,著重審查點在于雙方所負債務是否具有牽連性,換言之,相對方的抗辯事由是否與之未履行的債務屬于對待給付義務。對待給付,首要的是參照合同約定,依據誠信原則對合同約定的義務內容作出解釋。具體到該案當中,即合同當中約定的對待給付義務應當為立項權轉讓和建立專項賬戶。該兩項合同義務,從履行義務的方式和深度上具備一定的相當性,亦符合合同約定的文本含義,將二者作為對待給付的義務才應當符合合同的本意。
本文案例選自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京02民終88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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