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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自行上傳的短視頻侵權,平臺能以“毫不知情”免責嗎?
【原創】文/汐溟 李祎璠
在《“一口氣帶你看完xx電影”被指控侵權,平臺該負責嗎?》一文中,筆者談到,網絡服務提供商沒有監控網絡活動的義務,不能僅因為存儲空間內存在侵權行為就推定網絡服務提供商也具有過侵權行為或侵權的主觀過錯。實踐中的網絡服務提供商,特別是僅僅提供網絡信息儲存空間的網站往往主張“被訴侵權作品是網絡用戶上傳發布,其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也即,表示對于侵權信息“自己完全不知情”,企圖以“不知者無罪”來為自己開脫。那么,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此類特殊群體,“不知者無罪”真的還奏效嗎?

根據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13年修訂) 》(下稱《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有可能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對于“不知道”和“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并未提出準確的界定標準。從邏輯推斷來看,二者的反面解釋應為“明知”、“有理由知道”和“應當知道”。

首先來談談“有理由知道”和“應當知道”。僅根據字面意思,“有理由知道”和“應當知道”似乎并無太大差異,那么二者的含義是否相同呢?答案是肯定的。理由有二,其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第八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包括對于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明知或者應知。第九條規定了六項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構成“應知”的考量因素。而對于“有理由知道”并未規定,也未進一步解釋,由此可以推斷出二者的意思相同或相近。“網絡服務方式的多樣對促進網絡產業發展大有裨益,并不必然侵害著作權人的權利,只要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直接行使權利人權利的行為,并遵守了一些合理規定,則應當免于承擔法律責任。”(張建華主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頁。)

其二,國務院法制辦在解釋《條例》時指出,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是要出于善意,主觀上沒有過錯。因此,在“應知”和“有理由知道”未作區分的情形下,至少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要盡到善良的注意義務。

其次,要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主觀上并不存在過錯絕非易事。《規定》的第九條規定了構成“應知”的考量因素,法院是如何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構成“應知”的呢?下面將對主要條款進行舉例分析:1.對于應當具備管理信息能力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來說,應考量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對于視頻網站來說,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某公司經營的涉案網站作為國內較為知名的視頻網站,對網站內容可能涉及侵權應有基本的認知。”① 2.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類型、知名度及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不同,注意義務有所不同。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此認為,“對其中播放的電影、電視劇、動漫等存在侵權可能性較大的作品類型,應予以高度的注意。”② 對于知名影視作品,可結合影視劇的首播時間、上映時間、是否處于涉案作品熱播期、商業價值等判定。如法院認為“涉案作品于x年x月x日開始在中央電視臺一套新聞綜合頻道黃金檔播出,且播映期間各大網站均進行了宣傳報道,系知名影視作品。” ③3. 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動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進行了選擇、編輯、修改、推薦等,可認為其對于網絡用戶的侵權信息“應當知道”。實際上,網站除了對用戶上傳作品進行一般審查外,通常不對作品進行選擇、編輯、修改和推薦。4. 網絡服務提供者積極采取了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可減少過錯程度,但采取的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應與侵權風險相匹配。如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被告網站除在其用戶協議和申訴指引中設置相關提示外,未舉證證明其為預防侵權采取了其他合理措施,與其經營模式所容易引發的侵權風險不相匹配。”④

總之,網絡服務提供平臺應該意識到,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法院在認定平臺不具有主觀過錯時慎之又慎,在平臺已構成侵權之時,并不能僅僅主張以“不知者無罪”來免除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平臺應本著誠實、善良的原則,盡到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否則將承擔過于沉重的侵權責任,從而影響網絡信息產業的正常經營。
①參見北京互聯網法院(2020)京73民終2837號判決書。
②同上注。
③參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2785號判決書。
④參見北京互聯網法院(2020)京0491民初3644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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