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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公眾人物討論公共議題不應淪為“對人”的攻擊
如何認定公眾人物網絡言論侵權邊界?北京海淀法院給出了判定標準:作為公眾人物,對涉及公共議題的討論,要講求議事規則,不應把對公共議題的討論淪為“對人”的攻擊。
因侮辱誹謗、“起底”“對罵”引發的涉網絡名譽權案件不斷出現。8月23日,北京海淀法院通報2013年至2018年五年間“涉網絡名譽權案件”審判情況,并公布了10大涉網絡名譽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知名度較高的“崔某某與方某某名譽權互訴案”。
通報顯示,方某某是自由職業者、科普作家。崔某某原系中央電視臺節目主持人。方某某、崔某某的騰訊微博等均有大量粉絲。
2013年9月起,方某某、崔某某對轉基因食品安全性在微博中展開爭論,方某某起訴稱崔某某許多言論沒有事實依據,且崔某某發表了數十條對方某某侮辱、誹謗的微博,侵害了方某某的名譽權,要求崔某某刪除相關微博、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30余萬元。崔某某答辯并反訴稱,方某某在微博中使用侮辱性的語言對崔某某進行辱罵,質疑其電影、紀錄片以及公益項目,向方某某索賠67萬元,并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發布的涉及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直接爭論、未超出公眾人物合理容忍范圍等部分微博不構成侵權,考慮到網絡用戶對網絡言論具有較高的寬容度,及人們對相關傳聞所能盡到的注意義務程度等因素,如微博發言者對相關事實的表述有一定事實依據,其觀點、評論屬于主觀上善意的認知,表述方式未明顯偏離表述依據,不應視為侮辱、誹謗。此外,引用人、轉發人不明知也不應知其引用、轉發內容構成侵權的,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與此同時,法院認為雙方發布的部分微博構成侵權,包括如下情況:一、明顯依據不足的言論;二、惡意貶低對方人格的言論。“綜合考慮二人陸續發出針對對方的幾十條、上百條微博的前后背景和具體內容,雙方論戰從正常討論社會議題向惡意人身攻擊的性質轉變,均有借機誹謗、侮辱對方的主觀惡意,均構成侵權。”
基于此,法院最終判令雙方各自刪除侵權微博,并向對方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雙方上訴后,二審維持了原判。
“該案合理確定了微博領域中行為人正當行使言論自由與侵犯他人名譽權之間的界限。”北京市海淀法院中關村法庭法官姚琳指出,作為公眾人物,對涉及公共議題的討論,更需講求一定的議事規則,通過科學論證、講事實、擺道理、“對事不對人”等方法,來說服對方和大眾,更不應把對公共議題的討論轉化為“比人品”、“比下限”的競賽,使“對事”的討論淪為“對人”的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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