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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能要求再次分割財產嗎?法院能認可嗎?
夫妻離婚時通過《離婚協議書》對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進行約定。如果離婚后對財產進行重新約定,新的分割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嗎?
離婚后對財產進行重新約定,約定內容不違反法律,不侵犯第三人權力的,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新的協議內容取代了原來在民政局備案登記的內容,雙方直接履行新的約定即可。

男女雙方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21年2月25日在朝陽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并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該協議對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其中約定:A車一輛和B車一輛均歸女方所有。
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后,并未履行《離婚協議書》,仍在一起共同生活直至2022年年初。
2022年4月13日,雙方在雙方的父母、子女以及親屬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就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進行了協商,約定:A車歸女方所有,大車B車歸男方所有,男方按月支付女方三女兒撫養費500元。當日,男方將A車交付女方。現女方要求男方按照《離婚協議書》履行約定,將B車過戶至女方名下,男方予以拒絕。故女方訴至法院要求男方配合將B車過戶至女方名下。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系離婚后財產糾紛。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約定理應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由于雙方離婚后仍在一起共同生活,該《離婚協議書》并未實際履行,且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錄音光盤及證人證言等證據能夠證明。
雙方在家人及親屬見證下于2022年4月13日對于離婚后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重新進行了約定,并已實際履行,故原《離婚協議書》不再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審裁判結果
駁回女方的訴訟請求。

婚姻律師說法
離婚后簽署的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協議,主要看是否屬于雙方的意愿,如果是雙方自愿下的真實意思表達,那么一般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從而重新分割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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