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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影片收益權是否需要完整的收益權鏈文件?(上)
【原創】文/汐溟
在《如何證明影片收益權的真實性?》一文中,筆者提出合同與證明均可以作為轉讓方對所轉讓的收益權享有真實權利的證據。但收益權如有多次流轉,是否需要在先權利人的所有流轉合同?對證明而言,是否需要在先權利人的全部證明?如果合同和證明共同構成收益權文件,那么證明收益權的真實性是否需要完整的收益權鏈文件?即在先權利的流轉應該有嚴密的無斷層的鏈條文件?

收益權鏈文件與版權鏈文件有相似之處,都是用來評判權利的真實性。在《提供歌曲在線播放、下載等服務,應同時獲得詞、曲作者,演唱者和錄音制作者等四項授權》一文中,法院在認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時采取嚴格的標準,可將授權鏈條理解為線段,起點是原始權利人,終點是涉訴的當事人,其間是交易的相關主體,每個主體無論是在先還是在后,都需要有真實權利,應有授權書或者合同。對于版權侵權類案件而言,當事人應該證明完整的版權鏈文件,該鏈條應該達到高度嚴密的標準,不可有斷裂關系。

在影片收益權合同糾紛中,對轉讓方的權利產生質疑時,轉讓方是否需要參照侵權案件的標準來承擔舉證責任、是否需要提供完整、無斷層的收益權鏈文件?筆者的執業經歷表明,目前并無統一的標準,每個裁判者都有自己的理解,達到何種標準由法官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在有些案件中,僅需要轉讓者提供證明即可,無需合同。筆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轉讓方在訴訟中僅提供在先權利人的證明,證明其持有影片份額,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權,但拒絕提供相關合同,且無正當理由。盡管筆者質疑轉讓方權利的真實性,要求其進一步提供相關合同,但法院認定轉讓方具有權利,認定的依據便是轉讓方提供的相關主體證明。

有些案件中,轉讓方只提供在先權利人的合同,即僅有其與在先權利人的受讓合同,但該在先權利人并非原始權利人,但法院也可認定其權利的真實性。如甲轉讓給乙,乙轉讓給丙,丙轉讓給丁。丁起訴丙,理由之一是權利不真實,而丙只提供了與乙的受讓合同,顯然乙并非收益權的原始權利人,原始權利人是甲,但丙并未提供甲與乙的合同,也未提供其他的證明。

在筆者去年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朝陽區人民法院采取了嚴格的審查態度。轉讓方不但要提供在先所有權利人的流轉合同直至影片收益權的原始權利人,而且要審查至涉訴時相關主體的收益權持有情況,即原始權利人以及涉訴的轉讓方目前持有的影片收益權比例,以查明在數額上是否具備瑕疵。如前端權利人無法向后端結算,則當前的轉讓方也無能力履行合同。該案中,轉讓方不但要提供完整鏈條的合同,還需要提供相關主體的證明,審查極為嚴格。該案二審中,二審法院也對此表現出足夠的關注,對收益權鏈條的審查也格外細致。

總體而言,對影片收益權鏈條持嚴格態度者居多。訴訟中,在受讓方對轉讓方權利真實性質疑時,法院一般會要求轉讓方提供完整的權利鏈文件,以合同為主,同時包含證明。這種方式是否合適,筆者在下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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