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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影視公司在項目合作中被高管“坑”出發,談損害公司利益
【原創】文|汐溟 侯建勛
近日,筆者處理了一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筆者的委托人是一家影視公司,2018年底,在筆者對該公司做盡調的過程中發現,該公司有一筆影視投資回款未結算。后經核查發現系該公司高管隱瞞公司大股東,欺騙合作方,將本屬于公司的影片收益轉入了別處。

該案大致案情如下:
2017年,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電影投資合作合同,A公司副經理甲系授權代表,在前述合同上簽字,并負責與B公司對接。
2018年1月,甲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B公司變更A公司影片收款賬戶為C公司名下賬戶,后B公司將電影發行收益款轉至C公司名下賬戶中。
2018年底,A公司發現該筆電影收益未進行結算,經核查后發現系甲將收款賬戶進行了變更,同時A公司發現,甲系C公司的股東。甲在A公司任職期間便已經參與創設了C公司,并將A公司多個影視項目合作機會轉給C公司。

在實施上述變更收款賬戶行為后一個月,甲便從A公司處離職。
該案中甲的行為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對此不再展開論述,僅從民商事法律角度出發,談一下甲的民事責任。
本文認為,該案在訴訟當中可能涉及的審理焦點在于,甲的身份是否系該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甲的行為是否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甲的行為與公司的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甲是否因此獲益等等。
首先,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該案當中,甲的職務是A公司副經理,在涉案電影項目當中,其為A公司授權代表,負責對接整個項目,因此甲的身份無疑應屬于A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同時,甲又是C公司的股東,其利用關聯關系損害了A公司的利益。
其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一百四十八條和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情況下,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當中,甲的行為違反了其作為公司高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直接造成應屬于A公司的電影發行收益喪失和應屬于A公司的項目合作機會流失,上述行為均會導致A公司產生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問題在于,甲雖為涉案電影項目的直接負責人,但其僅憑一份電子郵件即要求B公司修改影片收款賬戶,該行為顯然不符合規范。電影投資合同的主要目的即在于獲得影片發行收益,這關系到A公司合同根本目的能否實現。但B公司卻在收悉甲的電子郵件后就對收款賬戶進行了變更,該電子郵件既沒有加蓋A公司的公章,B公司也沒有和甲公司進行進一步的核實。B公司作為專業的影視公司,其應當對于此類行為所蘊含的風險有合理認知,對于變更收款賬戶的行為應當慎重處理,由此可見B公司對于該影片收益轉入C公司的賬戶中存在一定的過錯。但B公司的過錯并不能阻斷甲的行為所具有的可歸責性,甲的行為是主因,其主觀上也具有實施侵害行為的故意,B公司的過錯進一步導致了侵害結果的發生,因此A公司可以追究B公司相應的過錯責任,但不能據此否認甲的行為與A公司利益損失之間的內在關聯,應當認為甲的行為與A公司的利益損失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此外,甲作為C公司的股東,其當然能從上述侵害A公司利益的行為當中獲益。
綜上,A公司可以主張甲損害公司利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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