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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男子用女友手機轉賬還賭債后結婚,犯盜竊罪被輕判
2017年初,陳某某和肖某因同在廣東某公司務工相識、相戀,在肖某懷孕后兩人共同返鄉。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18日期間,為歸還欠下的賭債,被告人陳某某在女友肖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在肖某家中用肖某的手機微信分三次共轉賬25000元給自己,并刪除了微信轉賬記錄。
后經銀行扣款短信“提示”,肖某發現銀行卡上存款“不翼而飛”,經電話查詢,銀行工作人員告知她錢已通過微信平臺轉至同一賬號,肖某在查找該賬號無果后向派出所報案。
事發后,陳某某出于愧疚主動向肖某坦白轉賬事實,主動賠償肖某經濟損失25000元,取得了肖某的諒解,并于次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害人肖某共同生育一女。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害人肖某結婚,成為合法夫妻。
庭審現場
近日,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特殊的盜竊案,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五千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的指控成立,應當依法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但被告人陳某某案發時與被害人肖某系同居男女關系,盜竊后與女方繼續生活并未逃離,并且已由同居關系發展為夫妻關系共同育有一女,其非法占有的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明顯小于其他一般盜竊。案發后,被告人陳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已全部賠償被害人肖某的損失,獲得了被害人肖某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中,雖然被告人陳某某與肖某系同居關系,但涉案的財物并非可隨意取用其他價值較小的日用品,且雙方財產并未形成共有的關系。被告人陳某某在未征得被害人肖某的同意且事后也未告知肖某的情況下,私自處分被害人肖某錢款的行為侵犯了被害人肖某對自己錢款的所有權,之后雙方雖由同居關系發展為夫妻關系,也應構成盜竊罪,不適用刑法中“對偷拿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
該條中的“家庭成員”、“近親屬”應指案發時雙方特定的血緣或姻親關系,而非案發后雙方形成的這種關系,不能進行擴大理解。但考慮到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該類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為維護家庭的和諧穩定,可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這樣既符合法理,亦切合情理。
(原題為《銀行卡2.5萬元不翼而飛!她立刻報案,之后的故事出人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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