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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在自貿港區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一年后擴圍
近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下稱“《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等5個具備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主動開展試點。
6月30日,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商務部部長助理陳春江介紹了《若干措施》的有關情況。
陳春江表示,《若干措施》充分發揮自貿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的改革開放綜合試驗平臺作用,聚焦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商務人員臨時入境、數字貿易、營商環境、風險防控等6個方面,提出試點政策措施和風險防控舉措,將為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探索路徑,為推動加入高標準經貿協定提供實踐支撐。
一是推動貨物貿易創新發展。包括開展重點行業再制造產品進口試點、對暫時出境修理后復運進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航空器和船舶免征關稅、特定貨物臨時入境暫不繳納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預裁定有效期屆滿前從速對展期申請作出決定、對進口信息技術設備產品符合的相關標準實施供方自我聲明等措施。
二是推進服務貿易自由便利。包括按照內外一致原則金融管理部門于120天內就金融機構申請開展相關金融服務作出決定、允許外資金融機構開展與中資金融機構同類的新金融服務、相關企業和個人可依法跨境購買一定種類的境外金融服務、建立健全境外專業人員能力評價評估工作程序等措施。
三是便利商務人員臨時入境。包括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調動專家的隨行配偶和家屬享有與該專家相同的入境和臨時停留期限、放寬相關外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隨行配偶和家屬入境和臨時停留期限等措施。
四是促進數字貿易健康發展。包括健全線上消費活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轉讓或獲取大眾市場軟件源代碼作為進口銷售的條件等措施。
五是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包括政府采購、知識產權、競爭政策、環境保護等領域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
六是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包括建立健全重大風險識別及系統性風險防范制度、健全安全評估機制、強化風險防范化解、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等措施。
陳春江表示,下一步,商務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地方積極推進《若干措施》落地實施。試點實施一年后,將由商務部按部署組織開展評估,具備條件的試點措施推廣至其他自貿試驗區,在更大范圍內開展壓力測試。
談及對于出臺《若干措施》的原因,陳春江表示,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積極推動制度創新,深入推進高水平制度型開放,是黨中央、國務院賦予自貿試驗區、自由貿易港的重大使命。按照部署,在有條件的自貿試驗區、自由貿易港,主動對照相關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加大壓力測試力度,主要有兩方面考慮:
一是為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探索路徑。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是以高水平對外開放推進深層次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途徑。充分發揮自貿試驗區、自由貿易港綜合試驗平臺作用,率先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動貨物貿易優化升級,加快服務貿易擴大開放,便利商務人員臨時入境,深化國內重點領域改革,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有利于充分運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為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增添動力。
二是為推動加入高標準經貿協定提供實踐支撐。我國正積極推動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和《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等高標準經貿協定,相關規則的要求與我國改革開放面臨的重點問題契合度較高。在有條件的自貿試驗區、自由貿易港主動對接開展試點,在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方面率先與國際接軌,構建與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將為我國參與國際經貿規則制定積累有利條件。
陳春江表示,為了確保達到試驗效果,在充分考慮國家戰略發展需要和地方實際基礎上,選擇在外向型經濟發展水平較高、應用場景豐富、監管能力較強的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等5個自貿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先行先試。對于試驗效果好、風險可控的試點措施,將復制推廣至更大范圍進行壓力測試,不斷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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