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影片保底投資合同到期后,接受投資一方如何拒絕返還投資款上
【原創】文/汐溟
筆者代理過幾起影片保底投資合同糾紛,委托人既有投資方,也有接受投資的相對方,既提出過投資到期要求返還投資款及其收益的訴請,也作過延遲返還投資款及收益的抗辯。對此類糾紛略有心得體悟。本文集中討論接受投資一方,在約定的返還投資期限到期后,如何抗辯拒付投資款。

多數情形下,影片保底投資合同被認定為借款合同性質,尤其是將核心條款放大甚至孤立解讀,此種定性便成主流觀點。比如,合同有如下約定,“甲方承諾,該片在出品、發行過程中無論出現任何可預見或不可預見的情況,乙方因該片出品或發行投入資金的年化收益率不低于15%,如該片出品或發行過程中出現虧損,甲方以其自有資金及名下所有資產彌補項目虧損,并提供第三方股權質押擔保,確保乙方投入資金的年化收益率不低于15%”。同時約定,“甲方投資期限為一年,一年期滿,無論該片是否制作完成或發行結束,也無論甲方是否取得分成或收益,甲方均應向乙方結算投資本金及收益”。通過這些合同內容可知,作為投資方,乙方不承擔任何風險,合同目的具有單一性,僅僅是一年期滿后獲得15%的收益。“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法典》第667條)。”該種約定,具備借款的典型特征。一年期滿,接受投資的甲方應向乙方返還投資本金并支付收益。基于借款合同的性質,甲方其實沒有可供選擇的抗辯空間,即便有,也難被接受。

抗辯系對請求而言,而請求以合同性質和合同內容為基礎。因此,決定抗辯維度的主要因素有二:合同性質與合同內容。接受投資的一方到期后拒付投資及收益,可選擇的抗辯方向也在于此,更嚴密地處理方式是二者的深度結合。
例如,甲與乙簽訂影片投資合同,約定甲投資3000萬元,12個月后乙應返還3000萬元并支付15%的收益。甲不享有版權,但享有第一出品方的署名權。甲負責立項及公映許可證的報批。甲不參與制作但對制作享有監督權,該監督權包含決定權的性質,即乙應將制作細節及進度及時報送給甲,若不認可藝術水準或質量,甲有權要求乙改正,乙若拒絕改正,甲有權解除合同。影片的宣發權由甲獨有,乙不參與,甲墊付發行影片,發行費不低于2000萬元。甲負責收款及結算,收到院線發行款后,甲優先扣除自己的投資款及收益,有剩余再向其余出品方結算,若院線發行款低于其投資款及收益,由乙負責補足。同時,對影片的制作及發行期限,合同約定影片預計上映時間在合同簽訂后3個月。但因為疫情影響,影片未能上映。12個月后,甲要求乙返還3000萬元投資款并支付400萬元收益。乙如拒絕,作何抗辯?

本文認為,乙的抗辯,可能涉及三個層面的問題:第一,合同是什么性質?如果合同是借款合同,則乙應返還投資款并支付收益,該項義務是確定的,并無疑義。只有合同在非借款合同性質的前提下,討論是否返還才有意義。故而,分析合同性質是解決該問題的基礎。第二,是否存在先履行抗辯權的可能。乙負有到期返還投資款并支付收益的義務,甲同樣也存在一些合同義務,這些合同義務的性質是否為其主要義務,其履行順序是否在乙義務之前。如果甲存在在先于乙的主要義務,但并未履行,乙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暫時拒絕甲的給付請求。第三,乙對甲返還投資款并支付收益的義務是否附有條件?從文義判斷,合同對乙該項義務的描述有一定的模糊性。由此追問,該項義務是否附有隱含條件?如果有該項條件是否成就?如乙該項義務附有條件,在該條件未成就時,乙有權拒絕履行。以下逐一分析。

首先,盡管合同單一條款約定具有借款合同的表象特征,但將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群作為整體對待,該合同又具有鮮明的非典型性。基于《民法典》的規定,借款合同中,貸款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借款,主要權利是收取利息。相應的,借款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利息,主要權利是收取并使用借款。雙方的權利義務的關系比較簡單。但是在該案中,甲具有貸款人的某些角色屬性,但其權利和義務卻是多元、復雜的。就義務而言,其不但要按時出資,而且要立項和報審公映許可證,更為重要的是,其還要墊資發行影片,且墊付的發行費為2000萬元。概括地講,甲負有出資、報審公映許可證、墊付2000萬元發行義務。而其享有的權利是,第一出品方署名權,與聯合出品方不同,第一出品方的署名意義非凡,特別是在甲的出資比例遠遠低于乙及其他出品方的情形下,第一出品方署名權賦予甲更多的權益;影片的獨家宣發權,甲獨家享有影片的發行權,收取影片的發行代理費,實際上是享有影片的版權,并可額外獲取影片的版權服務費;結算及優先回款權,甲收取發行權并作為結算主體,有權優先回收自己的投資款及收益;保底投資更確切地說,是無風險投資回收權,因乙擔保在不足時由己方補足,故而甲的投資回收無不確定性。概括地講,甲的主要權利是第一出品方署名權、獨家宣發權、優先回款權及無風險投資權。甲的三項主要合同義務與四項主要合同權利有機地交織在一起,具有內在的牽連性。顯然,該權利義務體系與借款合同中貸款人的權利義務不同,差別甚大,故而,該合同并非借款合同性質。至于其應為何種性質,本文認為應注意到其對版權的約定,合同中約定甲獨家享有宣發權,乙無權參與,此處的獨家實有專有的含義。而專有多被視為轉讓對待。換言之,甲通過投資,獲得了影片的專有發行權,包含乙在內的所有出品方均喪失了該項版權。故而,影片投資合同具有合作創作合同的性質,而該類合同在商業習慣上被稱為聯合出品合同。
受限于篇幅,筆者在下文中繼續分析該話題。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