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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投資合同中的風險告知條款對主張“欺詐”有什么影響?
【原創】文|汐溟 侯建勛
序:很多電影投資合同中都有風險揭示條款,通常會以黑色加粗字體的形式出現,那么該類條款對于投資人主張對方“欺詐”會有影響嗎?
很多投資人在與影視公司簽訂電影投資合同之前,都會基于對方的宣傳對電影項目產生相當高的期待。從影視公司的角度來說,為了贏得投資人的青睞,必然會將項目中的優勢和項目能夠帶來的投資回報作為吸引投資的宣傳重點。而從投資人的立場出發,正是基于影視公司前期的宣傳,進而對該影視項目的投資回報產生較高的期待。當雙方簽訂了合同以后,投資人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認為項目存在問題,或直接等到電影上映后票房慘淡等,此種“落差”往往會使得部分投資人有“上當受騙”之感。

但實際上并非所有的投資項目都會被認定為欺詐,關鍵在于投資人是否能夠證實影視公司在此前做出過虛假的承諾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使得投資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進行投資。
筆者在工作中接到過諸多投資人的咨詢,絕大多數投資人都認為自己被“騙”。但是當看過投資人簽訂的投資合同后,筆者卻著實替他們捏了一把汗,何出此言?
主要在于投資合同當中存在諸多對投資人不利的條款,但投資人在磋商和簽訂合同時均未對此提出任何異議。同時對于合同當中的風險提示條款也不加注意,有些甚至還單獨簽署過一份風險告知書。

在風險提示條款或者風險告知書當中,影視公司會明確提示投資人電影項目運作過程中可能蘊含的投資風險,總結起來就是一句話:投資有風險,投錢須謹慎。
部分合同中還會要求投資人在風險告知書中手抄一段話,大致內容如下:本人已經認真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并完全理解和同意,充分認識并自愿接受可能存在的風險,自愿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可能損失。
手抄完以后,在下方簽字、按手印。
在此種情形之下,投資人若要主張對方存在欺詐,難度極大。當我們將此情況告知投資人時,很多投資人對此并不理解,直接答說:“我沒對方了解電影領域,對方“忽悠”我!這還不算騙嗎?”

其實該類問題最核心的地方就在于,要提起欺詐撤銷之訴,首先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存在欺詐行為。而這個足以證明對方存在欺詐的證據,應當為能明確體現出來的一種外在表示,而不是對方營造出的一種虛幻感受,或是投資人基于對信息掌握不足而產生的錯誤“幻想”。
在實務當中,當一份電影投資合同中明確以列明風險告知條款的形式,對投資人的投資風險進行了揭示,投資人再以對方實施了“欺詐”為由來主張權利是很難被采信的。除非有充足的證據予以推翻,否則在投資合同當中明確列明的條款,應當被認定為是合同各方最真實的意思表示。當對方已在合同中對該項投資的風險進行了充分告知,那么作為一個理性的成年人,投資人本身對于投資所具有的風險亦應給予充分的重視。絕大多數自認為“受騙”的投資人,最大的問題在于將關注重點放在了合同之外,脫離了合同本身去談各自的權利義務,此時若沒有足夠的證據予以支持,就極有可能要承擔敗訴的后果。

在此本文希望能提醒各位投資人,在投資合同中,應當以最終的合同文本作為約束各方權利義務的基礎,在沒有明確證據的情況下,對于己方關切的所有內容,應當要求對方體現在合同文本當中。對于投資合同中出現加粗字體的風險揭示條款的,應當給予充分注意,這將會是直接影響到您切身利益的關鍵條款,對于此類條款背后所蘊含的風險應當有清晰合理的認知。否則,此類風險揭示條款,或將成為您主張對方存在“欺詐”行為最大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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