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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梳理官員干預司法案例:市委書記將故意殺人弄成故意傷害
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規定,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
2018年8月16日,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原院長張明鵬落馬,“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是紀委監委通報的內容之一。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梳理發現,部分官員找各種借口干預司法活動,其實是因為拿到了當事人的好處,或者涉及利益沖突。湖南益陽原市委書記馬勇收受錢財和金條后,將一起故意殺人案“扭轉”為故意傷害案;江蘇省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丁維和,幫老板處理一場交通事故能“賺”50萬;受賄1.145億元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與司法掮客勾結……這些人均受到了黨紀國法的處理。
法院院長干預司法 涉嫌受賄后為涉惡人員站臺

相關通報中說,經查,張明鵬違反政治紀律,轉移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違規為他人在人事方面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利用其影響力為涉惡人員站臺撐場、提供幫助并收受財物。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同意套取資金用于單位無法核銷的經費支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市委書記受賄后 將故意殺人“干預”成故意傷害

據人民網報道,2012年11月3日晚,胡氏兄弟2人因故與受害人袁某發生爭執,其中一人持水果刀將袁某捅死。案發后,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兩人立案偵查。2013年8月1日,赫山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后經查明,在該案辦理過程中,時任益陽市委書記的馬勇收受被告人親屬賄賂,借口“保護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益陽市多名政法干警和案件辯護律師違法幫助被告人減輕罪責,導致該案重罪輕判。
后來,馬勇因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胡氏兄弟故意傷害案進入再審糾錯程序。
2016年3月29日,一審時馬勇放棄辯護,當庭向益陽人民道歉。
法院審理查明,馬勇自2007年至2013年間,利用其擔任的益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益陽市委書記等職務之便,單獨或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91萬元、美元12.3萬元、港幣38萬元、歐元1萬元、4708.33克黃金、一塊伯爵牌白色女式手表、一對雷達牌白色情侶手表。其中,2012年至2013年期間,馬勇應胡雙福(另案處理)的請求,向益陽市政法機關相關領導就胡勛燾、胡勛恒一案打招呼,后在其辦公室收受胡雙福委托呂清江轉送的人民幣10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3.3萬元的100克金條一根。
2016年8月19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馬勇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
那起被馬勇“干預”的故意傷害案經過重審,被告人胡勛燾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被告人胡勛恒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幫老板“處理交通事故”賺50萬

2014年3月,丁維和因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由紀檢部門立案查處。后來,孫某交通肇事案經指定無錫市惠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媒體公開報道:2010年4月,連徐高速公路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為徐州某大型企業老板孫某,他向丁維和求助。在丁維和推動下,孫某向被害人家屬作出賠償,風波得以平息。
2012年3月,丁維和調離賈汪區。孫某拎著整整50萬元現金登門表達“心意”,丁維和推辭一下就接受了。
2015年7月23日,丁維和因受賄約441萬元,另有503萬余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80萬元。
四川原省長插手司法活動 曾帶女下屬為周永康祝壽

經查,魏宏同志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干部,在自身存在嚴重違紀問題的情況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不珍惜組織多次給予的教育挽救機會,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在組織談話和書面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插手司法活動。魏宏同志的違紀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決定給予魏宏同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準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降為副廳級非領導職務。
據上游新聞報道,已經落馬的四川資陽原市委書記李佳當年不斷得到晉升,被指與魏宏交往密切,李佳從處級干部到正廳級只用了兩年,可謂是火箭般躥升,所以在四川官場為人矚目。在周永康落馬前,魏宏曾帶女下屬李佳為周永康祝壽。
最高法院原副院長干預司法 被批“司法界之恥”

2015年8月20日,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全國律師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表示,奚曉明“作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33年的老法官,卻同個別違法律師、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結,收受巨額賄賂,是司法界的恥辱” 。
2015年9月30日,中紀委網站消息,中共中央紀委對奚曉明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奚曉明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重違背依法治國決策部署;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公款接待;違反保密紀律,泄露審判工作秘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民事訴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
據中青網報道,奚曉明被查,疑涉及一個礦山股權糾紛案。
山西省金業集團董事長張新明購買金海煤礦時,以股權轉讓等方式向山西沁和公司借款,最后將股權悉數轉給沁和。沁和最終共支付4.23億元(張新明所承認的數額),獲得在該煤礦占股62%。不久,該煤礦市價飆升至百億元,張新明以轉讓價格過低為由起訴,要求廢止當年的轉讓合同。山西省高院一審支持了張新明的訴求。此案上訴至最高法后,判令沁和歸還張新明46%的股權。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梁慧星稱“這樣高級別的、如此糊涂的判決,如果再不出來說句話,對不起法律的良心”。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曉明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家人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45億元。
據央視報道,2017年1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奚曉明受賄案,對其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原題為《為涉惡人員站臺 將故意殺人弄成故意傷害 干預司法者終被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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