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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案緩刑案例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暴力性案件發生頻率已經大大下降,今天分享一起故意傷害緩刑案例。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黃x、章xx故意傷害案
被告人黃x,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潁上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29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現押于佛山市A區看守所。被告人章xx,男,1982年9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潁上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29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監視居住。
佛山市A區人民檢察院以佛X檢刑訴(201X)3XX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x、章xx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A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二被告人及被告人黃x的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9月18日凌晨零時30分許,被告人黃x在佛山市a區湘菜館工作時,與前來消費的被害人戚x、周xx等人因上菜遲的問題發生爭執,雙方發生打斗,黃x頭部被對方持啤酒瓶打傷(經鑒定屬輕微傷)。黃x和餐館老板暨被告人章xx隨后持刀追砍戚某某、周某某等人,砍傷戚某某、周某某(經鑒定均屬輕傷)。黃x、章xx歸案后如實供認了犯罪事實。事后雙方達成和解,黃x、章xx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36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相關在案證據予以證實,并認為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處罰。
二被告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均無異議。
被告人黃x的辯護人以被害人存在過錯,黃x認罪態度較好,賠償了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為由,請求對黃x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故意傷害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x、章xx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二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所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持械傷人,酌情從重處罰;本案因民間糾紛引起,且被害人對本案的引發存在過錯,酌情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賠償了被害人并取得諒解,依法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章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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