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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特效制作合同中制作方對委托方不合理要求享有“異議權”
【原創】文|汐溟 侯建勛
動畫電影的承制具有承攬合同的性質。委托方委托動畫制作公司根據自己提供的劇本制作動畫電影,動畫制作公司接受委托方委托,按照其要求和指示完成動畫制作,向委托方提供動畫成片,委托方向其支付制作費,該制作費實為動畫制作公司的報酬。雙方之間應為定作承攬合同關系。

通常情形下,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因此,在承攬工作過程中,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具有主從的關系,定作人有權提出要求,向承攬人發出指示,承攬人應該服從和接受。但是這種服從不是絕對的,并非定作人提出的任何要求承攬人都該滿足,定作人提出的要求應該合理,即承攬人對于定作人的合理要求應該遵照其執行,若定作人的要求明顯不合理,則承攬人有權對其不合理的要求進行反駁,雙方對此進行協商修正。在這個意義上講,承攬人的工作有一定的獨立性,即定作人有權提出自己對工作成果的設想,承攬人有權依據的知識、經驗、技能作出獨立的判斷,如定作人提出的某些要求不合理,阻礙其工作成果的實現,承攬人同樣有權表達不同意見。本文認為,此為承攬人的“異議權”。

在筆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電影的版權方委托電影公司制作動畫電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制作標準不得低于已經公映的某部成功的動畫電影,除此之外對技術等標準未作細化的具體約定。制作過程中,版權方要求制作公司按照4K標準制作,合同中約定作為參照的電影屬于2K標準,若嚴格依據合同,版權方確實有權提出4K要求。但一經提出該要求,便遭到制作公司的強烈反對,反對的理由主要有兩點:第一,他們完全沒有能力做到4K的標準,該標準嚴重超出其能力、實力范圍;第二,如按4K標準完成動畫制作,其制作費應是合同約定的制作費的兩倍,易言之,如完成工作任務,其不但不會有收益,反而會“倒貼”給版權方等額的制作費。版權方也較誠信,接受了制作公司的“異議”,同意按照2K標準制作動畫電影。該案體現了定作人的“要求”與承攬人的“異議”之間的良性互動。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條

本條是延用了《合同法》第257條的規定,在定作人提出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時,通過法律規定承攬人相應的告知義務,以免承攬人最終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導致矛盾分歧的發生,同時也可據此適當延長承攬人的工作期限,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定作人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處的賠償損失屬于違約責任,這是在定作人怠于答復的情形下應承擔的責任。
在筆者此前代理的一個案件當中,就有類似的情形。在一份后期特效制作合同合作關系中,定作人對于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提出了修改意見,但該修改意見十分抽象,不夠明確具體,出現了一些諸如“畫面整體雜亂、偏臟……沒有按照故事的情緒匹配對應的色彩,氣氛不到位……動畫做的粗糙,鏡頭表達上不夠準確”等表述。作為影片的制作者,定作人對作品藝術水平嚴格把關本沒有錯,但是在涉及到專業的問題時,應當提出明確具體的專業要求。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條規定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因此就一般承攬合同而言,驗收標準和驗收方法原則上應當在合同當中予以體現,然而在藝術作品的合作關系下,諸如影視文學劇本等創作過程中,很多時候合作雙方難以就工作成果的驗收給出一個完全客觀的標準。因此,通常只能通過定作人進行驗收確認的方式,對承攬人的工作成果給予評價,該類評價有時或稍顯主觀,但前提仍然是在不認可工作成果時提出的修改意見具有可操作性。若定作人的要求反復變更,且始終無法提出一個合理的技術要求,承攬人的工作將會陷入反復之中,這無疑會大大增加合同各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成本,導致工作進度延期。鑒于此,該案中的承攬人針對定作人的修改意見出具了一份書面回復,提出定作人的修改意見要求過于模糊,釋明影片畫面的調色既要考慮影片氛圍又要考慮畫面寫實性,是經過多次試驗后采取復雜的處理方法得到的結果,同時表示若定作人有針對具體鏡頭調整的意見,確定鏡頭號和具體要求后,承攬人會在技術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修改。但此后定作人始終未能提出具體明確的修改要求,雙方在修改問題上始終沒能達成一致。

本文認為,該案當中定作人的行為其實就是屬于怠于答復的表現,在承攬人就定作人提出的修改意見發出不合理的通知后,定作人始終未能給出具體明確的答復,雖然我們不能要求定作人像承攬人一樣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術,但在針對特定專業問題提出技術要求的情形下,應當結合相關的行業慣例,建設性的提出具備實操可能的要求,而不是抽象和反復變化的想法,否則由此導致承攬人無法領會定作人的真實意思或者因雙方對藝術理解的不同產生分歧時,合作將會陷入無限期的停滯和反復當中。退一步講,在該類合作當中,委托人亦即定作人一方對于工作成果具有驗收權,但該驗收權往往帶有一定程度的主觀色彩,此時定作人應當合理誠信的行使該項權利。剝離各類可能存在的因素影響,即便定作人的確對承攬人的工作成果感到不滿意,其也不可隨意行使權利。定作人作為委托方,在聘用承攬人之前即應當對于承攬人的專業實力和履約能力有合理評估及認知。當定作人認為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始終無法通過驗收,乃至對承攬人的專業能力產生質疑,雖然具有任意解除權,但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才可解除合同。換言之,“任意”不等于“任性”,在承攬合同當中,定作人往往處于強勢地位,具備更多話語權,但行使權利的同時,也要講求民商事交易中的誠信原則,符合商業道德的行為準則。法律在賦予相應行為權利的同時,也一定會給予相應的制衡,一味“任性”行使權利,必然將會為此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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