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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產權的家庭成員不可基于出資請求分割房屋
對不動產物權的認定原則上應以登記為準。用家庭成員的共有款項出資購買房屋,房屋產權登記在部分家庭成員名下,此時不能套用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規則認定未登記的家庭成員享有所有權。未取得產權的其他家庭成員雖無權基于物權請求分割房屋,但可對購房款主張債權。
案情
靳某某與李某某(女)原系夫妻關系,后于2021年12月離婚,雙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前李某某與他人育有一女劉某。李某某與靳某某原有一套房屋被征收,住房安置對象共5人,包括靳某某、李某某、劉某以及靳某某的父母。2017年9月,李某某收到屬于其與靳某某、劉某三人的拆遷補償款70萬余元。2017年10月,李某某用該拆遷補償款從案外人張某處另行購買一套房屋。2017年11月,李某某與靳某某登記為房屋產權人,產權證信息顯示雙方為按份共有,各占50%份額。李某某、劉某現起訴靳某某,要求三人對房屋均等分割。靳某某認為該房屋系其與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同意依法分割,但劉某無權參與分割。雙方同意以90萬元價格對房屋進行分割,不申請評估。李某某、劉某表示要房子,靳某某表示要房款。
裁判
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某和靳某某已經離婚,雙方共有關系基礎喪失,李某某有權請求對房屋進行分割。房屋登記權利人為李某某與靳某某,劉某并非產權人,劉某不因其家庭成員的特殊身份以及購房款中有屬于其應得的拆遷款而取得房屋所有權,從而要求分割房屋。劉某可基于其他法律關系就拆遷補償款向李某某、靳某某另案主張權利。結合雙方意愿,遂酌情判決,房屋歸李某某所有,靳某某協助李某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李某某補償45萬元給靳某某。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劉某是否有權請求分割房屋。
1.非房屋產權人無權請求分割房屋。請求對共有物進行分割的前提是要對分割物享有所有權,否則不具備請求分割的權利基礎。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對不動產物權的認定原則上應以登記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本案中,案涉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登記權利人為李某某和靳某某,劉某并非產權人。如果劉某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條申請更正登記以及通過異議登記后提起訴訟。在尚未通過法定程序認定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確實存在錯誤并完成更正確權之前,劉某并不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權,無權請求分割房屋。
2.對其他家庭成員不能套用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規則。婚后所得共同制為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得和雙方共同所得的財產除特有財產外,均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夫妻財產制度。判斷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采取逆向思路。即若夫妻之間無特別約定,同時不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及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為夫妻個人財產的情形,夫妻婚后所得一般應當認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夫妻共同財產在認定上具有特殊性,法院在實質審查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時并非完全以登記為準。但對于夫妻之外的其他親屬關系,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有上述特別規定,不能當然套用夫妻共同財產認定規則。換言之,具有其他親屬關系的家庭成員并不能因其家庭成員的特殊身份,主張將未登記于其名下的財產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從而請求分割。
3.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后不影響債權人另行主張權利。首先,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后不影響債權人向該夫妻雙方主張權利。《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本案中,即使靳某某、李某某已經離婚并且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劉某依然有權就轉化為購房款的拆遷補償款另案向二人主張權利。法律亦不禁止子女對父母主張權利。其次,劉某對拆遷補償款的債權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可另案主張。因為本案系共有物分割糾紛,屬于物權法律關系,被告為靳某某。劉某對拆遷補償款主張權利屬于債權法律關系,應當以靳某某、李某某為共同被告,與本案法律關系性質不同,被告也不相同,不屬于訴的合并情形。同時為更好地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準確界定債的性質,查明債的金額等事實,劉某的訴求應另案主張為宜。
綜上,物權優先于債權是不可突破的基本規則,本案如果認定劉某基于其對購買房屋有出資即支持其分割房屋的請求,則會打破物權與債權的效力規則體系,混淆物權與債權的權利邊界,不利于對物權人的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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