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改編權、攝制權與合同期限存在何種關聯?
【原創】文|汐溟 侯建勛
序言:在影視作品創作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兩個權利,一個叫改編權,一個叫攝制權,想必這兩個權利對于大多數影視從業者而言并不陌生。

通常而言,將一部小說改編成劇本并拍攝成影視作品,缺少不了小說作者的授權。其中,改編權以及攝制權,尤為重要,是將小說轉換成一部影視劇作不可或缺的兩項權利。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這兩項權利的定義,分別是“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該種權利通常在小說等文字作品的授權類合同當中出現,某個主體通過獲得小說作者的改編權授權,從而具有將小說改編成其他形式的作品的權利。“攝制權,是指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2020年修訂著作權法中,已將攝制權定義作出修改,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那么這兩項權利授權究竟該怎樣理解?在授權合同的時間限制對此兩項權利又會產生怎樣的影響?

小艾(化名)與甲公司簽訂了一份授權合同,雙方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小艾授權甲公司獨家代理除以中文簡體文本出版和發行以外的其他方式對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拍攝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電子出版、繁體出版、WAP出版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隨后,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許可乙公司使用的權利為對小說的專有影視作品全部改編權、拍攝權、發行權、影視播放權及海外影視播放權(影視版權包括電影、電視劇版權)。乙公司獲得的該權利期限為有效期自協議生效之日起五年。乙公司可以根據影視作品之需要,對該作品進行改編,具有改編權,乙公司對改編后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但不會將影視劇本改編為小說出版。

后來,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乙公司只完成了改編小說創作完成劇本的工作,在合同期限即將屆滿之時,才開始籌備拍攝工作。據此,甲公司將乙公司告上法庭,認為乙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權,應當賠償損失。乙公司認為,其已經在涉訴合同期限內完成了劇本改編行為,乙公司對改編完成的劇本進行拍攝即便超出協議約定的授權期限亦不構成侵權。

對此,法院的判決認為,所謂改變作品一般是指在不改變作品內容的前提下,將作品由一種類型改變成另一種類型。而攝制權可以稱之為一種特別改編權,因為其本質是將文字作品轉換為電影作品或類電影作品這一形式。盡管改編權和攝制權是兩個獨立的選項,但攝制權與改編權還是有著最為密切的關系。攝制電影的整個過程,實際是對改編權和攝制權兩個權利的行使,其包含了拍攝電影所涉及的一系列利用作品的行為,所以在影視行業中一般是對改編權和攝制權一并授權,業內將其統稱為影視改編權,這種授權的核心在于攝制權,改編權僅是為實現攝制目的而必然包括的權利。從上述許可協議的訂立目的看,被告乙公司通過支付使用費的方式獲得涉案小說的改編權、攝制權,其目的就是為了將涉案小說拍攝成影視劇。這意味著協議所約定的改編權、攝制權控制著拍攝影視劇所涉及的一系列利用涉案小說的行為,如將小說改編為電視劇劇本、根據該電視劇劇本進行拍攝等行為。故乙公司需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改編劇本、拍攝電視劇等所有影視劇制作行為,否則即構成侵權。

需要說明的是,攝制權的行使不僅包括拍攝階段,還包括了后期制作階段。因此,即便乙公司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了拍攝,但未在協議約定期限內進行的后期制作行為仍然侵犯了甲公司的攝制權。著作權法雖然規定攝制權是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但不能將攝制權狹隘的理解為拍攝行為即通過拍攝的方式將劇本通過連續畫面的形式固定在介質上。關于攝制權的涵義及控制行為的范圍,需結合電影作品及類電影作品的定義進行理解。如前所述攝制權的本質就是將文字作品轉換為電影作品或類電影作品,故促使電影作品或類電影作品完成的所有行為均應是攝制權的控制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一項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由此可知,電影作品及類電作品不僅是固定在一定介質上的連續畫面,還要滿足傳播的需要。而進入公眾視野用以公開傳播的作品不僅要有畫面,還要有對白(或旁白)和聲音效果的幫助,這顯然不是拍攝這一單一行為能夠涵蓋的,必然要進行剪接、配音、配樂、設計字幕等一系列后期制作行為。

還需要說明的是,電視劇是依據劇本攝制而成的,劇本著作權人對其經合法授權改編而成的劇本當然的享有攝制權,但這一攝制權并不能排斥小說著作權人對小說所享有的攝制權。從本質上說,改編自小說的電視劇是小說的再演繹作品,即劇本是小說的演繹作品,電視劇是劇本的演繹作品,從第三人角度而言,演繹作品著作權人與已有作品著作權人各自的權利形成對演繹作品的雙重控制權。第三人要使用演繹作品,除了須取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外,還應取得已有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將同時構成對演繹作品著作權和已有作品著作權的侵犯。
本文改編自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京0101民初6846號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