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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病發航班迫降后搶救無效死亡,家屬向海航索賠一審敗訴
在北京飛往烏魯木齊的航班上,一位女乘客突發疾病,后送醫搶救無效死亡。事后,死者家屬以救助不力為由將海南航空公司訴至法院。
8月17日,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認為航空公司盡到了必要合理的承運人義務,救助行為并無不當。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今年6月12日,北鐵法院曾公開審理此案。
原告訴稱,飛機起飛后,張女士因胃部不適、嘔吐不止,嘔吐物帶有大量鮮血,病情危急。機組乘務人員未開啟急救箱,采取止血等急救措施,而是征召了兩名乘客進行救治,將病情誤診為食物中毒。
“機組人員發現這一危急情況后,沒有及時迫降,而是以迫降成本高昂、擔心迫降機場附近沒有大醫院等理由繼續航行,直至張女士陷入深度昏迷,才迫降敦煌機場。”原告認為,在搶救過程中,醫生發現張女士胃部破裂,創口達5厘米,胃內容物已大量進入腹腔。最終,張女士因搶救無效死亡。
原告認為,被告沒有履行盡力救助義務,導致張女士死亡,故請求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賠償死亡賠償金62萬余元、撫慰金5萬元,共計67萬余元。
“張女士死亡原因系自身健康狀況造成的,被告不應承擔責任。”被告稱,其嚴格按照相關操作規范進行了救助,不存在違約行為,“原告聲稱的在救治過程中存在開啟急救箱的必要性、乘客醫生對張女士進行了錯誤的診治、被告未及時迫降等情況,均為主觀描述,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提交的敦煌市醫院的病歷顯示,張女士的死亡主要是因其自身突發胃穿孔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該死亡原因屬于承運人的法定免責事由。
法院認定,被告采取救助措施并無不當,提交的證據相互印證,被告采取了詢問、催吐、尋找醫生、測血壓、聽診、輸氧、迫降等積極救助措施,盡到了必要合理的承運人的救助義務。
法院還認為,張女士在疼痛難忍時要求迫降,被告也同意迫降,這是雙方共同審慎考量決定的結果,“不能簡單以事后張女士死亡的后果來評判被告迫降不及時”。
基于此,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依據不足,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之后,原告代理律師表示,將與當事人協商后決定是否上訴。被告代理人則表示尊重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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