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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改編自小說的劇本須獲得雙重授權,否則或將承擔侵權責任
【原創】文|汐溟 侯建勛
序言:使用演繹而來的劇本拍攝一部影視作品,除了要取得編劇的授權以外,還應當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將可能因此承擔侵權責任。

演繹作品指的是在已有作品基礎上,進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而產生的新作品。在影視作品當中,有很多都是根據演繹作品拍攝出來的。最為典型的情形,就是劇本改編自小說。比如前一段時間很火的網劇《沉默的真相》、《隱秘的角落》等便屬于此種情形,該兩部網劇的劇本分別改編自紫金陳的小說《長夜難明》和《壞小孩》。

我們知道,要想將一部劇本拍攝成影視作品,是需要獲得劇本作者的授權許可的。但是當該劇本屬于演繹作品時,除了要獲得劇本作者的授權許可外,還應當獲得原著作者的授權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換言之,改編自小說等已有作品的劇本,在行使著作權時,應當取得原作作者的授權。
因此,在進行此類劇本的攝制工作時,出品方應當就影視作品的拍攝得到編劇及原著小說作者的雙重授權許可,否則將可能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具體案例:
曾有一家網絡游戲公司想將漫畫作品《鬼吹燈》(《改編自同名網絡小說《鬼吹燈》)開發成一款網絡游戲。因此便和該漫畫公司簽訂合同獲得了相應授權,但當游戲被開發出來以后,該網絡游戲公司卻被網絡小說《鬼吹燈》的著作權人以侵犯著作權為由起訴。
原來,網絡游戲公司在開發網絡游戲《鬼吹燈》前,并未取得原著小說作者的授權。但該網絡游戲公司認為自己實屬冤枉,因為其已經取得了漫畫作品《鬼吹燈》著作權人的許可,雙方也簽訂了合同,該網絡游戲公司認為,取得原著小說《鬼吹燈》著作權人的改編權授權是漫畫公司應有的合同義務,其基于合同獲得了漫畫公司的授權后,當然有權開發制作網絡游戲《鬼吹燈》。

但在后來網絡游戲公司與漫畫公司的訴訟當中,法院并未支持該網絡游戲公司的此項主張。
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約書》和《補充協議》顯示,漫畫公司合同義務是將其擁有著作權的《鬼吹燈》漫畫中的形象(包括人物形象、場景設定等)授權網絡游戲公司用于開發《鬼吹燈》網絡游戲等,網絡游戲公司主要的合同義務是其獲得授權后支付漫畫公司網絡游戲開發及運營版權費用人民幣200萬元等;在《合約書》和《補充協議》中,沒有雙方當事人對于取得《鬼吹燈》小說著作權人的改編授權的相關內容;作為授權方的漫畫公司僅是《鬼吹燈》漫畫的著作權人而不是《鬼吹燈》小說的著作權人;鑒于《鬼吹燈》小說作品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網絡游戲公司作為網絡游戲的開發者對于上述事實也應當是明知的;漫畫公司在履行上述合同過程中僅向網絡游戲公司交付了自己享有著作權的漫畫作品和漫畫形象;且網絡游戲公司在庭審中明確其在與被告簽訂《合約書》和《補充協議》時并不知道開發網絡游戲還需要得到《鬼吹燈》小說著作權人的許可。因此,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內容來看,漫畫公司的合同義務并不包含《鬼吹燈》小說著作權人的改編權授權。①

最終法院判決該網絡游戲公司敗訴,也就是說該網絡游戲公司在向原著《鬼吹燈》小說著作權人賠償損失之后,并不能向漫畫公司主張違約責任。
這就是不了解演繹作品須獲得雙重授權的結果。
因此,在對演繹作品進行拍攝之前,請各位影視行業的同仁務必要明確該作品已經取得了相應的授權許可,確保劇本的版權鏈完整,獲得了各個環節上著作權人的授權,在合同中應對此作出明確約定,只有這樣才能將潛在的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①參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0)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58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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