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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本已交,稿酬已付,合同解除后如何“恢復原狀”?
【原創】文|汐溟 楊楊
序言:
關于合同解除的后果,一般我們想當然的認為,合同解除后就是要“恢復原狀”。那么在委托創作合同中,雙方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據此要求合同解除后“恢復原狀”,請求乙編劇返還全部已支付的稿酬,是否真的能被支持?

案例:
甲公司委托某知名編劇乙(下稱“乙編劇”)創作《XX陣營》電視劇的劇本分集大綱,雙方于2018年4月3日簽署劇本分集大綱委托創作協議書(簡稱案涉協議),協議約定:甲公司以每集5萬元支付乙編劇分集大綱稿酬,全劇大綱三十集共支付稿酬150萬元;稿酬按照4:4:2的比例分期支付,首期稿酬在合同簽署后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60萬元(全稿酬的40%)作為定金,大綱初稿交付后三個工作日內支付60萬元,大綱修改定稿后三個工作日內支付30萬元。

涉案協議簽訂后,甲公司按照約定向乙編劇支付了稿酬60萬元。后乙編劇交付了30集分集大綱,但甲公司并不滿意,此外,甲公司發現乙編劇擅自找案外人(第三人)參與創作,因此認為乙編劇違反案涉協議約定,并造成了劇本質量不合格的后果。雙方就此產生分歧,甲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乙編劇發送律師函,聲明正式解除案涉協議,并要求其返還甲公司已支付的60萬元稿酬。
法院根據雙方爭議情況,最終支持了甲公司解除案涉協議的請求。但是合同解除后,甲公司要求依據合同解除后“恢復原狀”的規定,請求乙編劇返還全部已支付的稿酬,是否也應被支持?
答案是否定的。

關于合同解除的后果,一般我們想當然的認為,合同解除后就是要“恢復原狀”。但是根據合同性質、實際履行情況等,合同解除后未必能夠“恢復原狀”。
根據《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因此,在支持合同解除的前提下,合同解除后是否適用“恢復原狀”應當考慮合同的性質、合同履行的程度情況。

二審法院認為,就合同性質而言,雖然委托創作合同中受托方應當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從這一點上看具有結果債務的特點。但是,委托創作合同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創作能力信任而簽訂的,受托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創作工作,也具有行為債務的特點。并且,約定的作品一般為委托方量身定做而對受托方難言作品可以發揮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委托人選定了創作人并允許創作人持續進行創作,持續發生成本,而一旦創作成果未能被委托方接受,就將責任全部推與受托方,由受托創作方承擔全部成本是不公正的,也不利于創作行業的發展。因此,委托方雖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不能僅依據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就可以要求整個合同已經履行的部分恢復原狀,退還已付合同款。

合同約定乙編劇在收到首期稿酬后,50天內提供三十集劇本分集大綱,鑒于乙編劇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提交分集大綱初稿,可以確認乙編劇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且基本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所以,對于已經創作完成的部分,不能以恢復原狀的方式處理。
在已經交付的分集大綱不能“恢復原狀”的情況下,甲公司應依據《合同法》第268條規定,賠償損失。委托創作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較強的人身信賴關系,根據已有作品、所獲榮譽積累的聲望大小,資歷不同的作者在與委托人商談稿酬時的期望值、話語權差異巨大。甲公司基于乙編劇的知名度及創作經歷,合理地預期了分集大綱的創作水準,也合理地預期創作人不會同意第三人參與,即使有第三人參與,也能達到所期望的受托人應達到的創作水平。雖然法院不對分集大綱的質量高低進行評價,但乙編劇擅自讓第三人介入涉案分集大綱創作過程的行為,卻對甲公司對分集大綱因所付對價及對創作者的資歷信賴而期待的優質水平有重大影響。因此,對乙編劇所交付的成果損失,結合簽訂合同時當事人約定的付款階段,該階段付款數額的意愿,作為付款當事人對該階段成果認可的價值考量。

雙方在涉案合同中約定甲公司支付合同總價的40%作為定金,雖然超出了強制性規定的比例,但也顯示了當時的意愿。20%作為擔保合同履行的定金,另外20%視為提前預付的稿酬,可以彌補乙編劇因合同解除的損失。在甲公司亦沒有舉證證明其已經支付的款項超出了乙編劇已經履行的合同義務對應的損失的情況下,應以該款項作為賠償,故對甲公司要求返還已支付的6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合同解除后請求“恢復原狀”并非一定會被支持,是否適用“恢復原狀”應當考慮合同的性質、合同履行的程度情況綜合認定。
本文根據(2020)京73民終563號判決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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