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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交付劇本,編劇已收稿酬怎么退?
【原創】文|汐溟 侯建勛
在劇本委托創作合同中,將編劇需要完成的工作分階段驗收確認是很常見的約定形式。但是在具體履行階段,由于種種原因,編劇有時候并不能按時交稿。若委托人已經支付了相應稿酬,編劇逾期交付工作成果,此時產生糾紛要解除合同,編劇已經收取的稿酬該如何處置?

甲(委托人)與乙(編劇)簽訂了一份《劇本委托創作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創作某網劇劇本,稿酬總額為人民幣36萬元,支付方式為:(1)雙方簽訂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36000元;(2)根據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見,乙方完成劇本所有分集大綱后,甲方通過后,向乙方支付薪酬的30%,即人民幣108000元;(3)根據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見,乙方完成劇本初稿后,甲方通過后,向乙方支付薪酬的30%,即人民幣108000元;(4)乙方劇本完成后,且甲方無任何修改意見通過,于該網劇開機次日,向乙方支付尾款,薪酬的30%,即人民幣108000元。甲方收到劇本后,于五月份告知乙方開機具體日期,如甲方沒有如期開機,應在約定開機日期次日,向乙方支付尾款。在本合同約定的每一個工作的階段完成后,乙方根據甲方的合理意見,對本階段工作成果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調整,并且在得到甲方的書面通知后,方可進行下一階段的創作。交付時間:第一階段工作,即劇本策劃案在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5000字故事大綱+人物小傳);第二階段工作,即劇本分集大綱需在2017年3月30日前完成;第三階段工作,即劇本的一稿修改需在2017年3月30日前完成;第四階段工作,即劇本的定稿需在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關于單方解除條件,合同做出了如下約定:一方嚴重違反合同有關條款,另一(守約)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若乙方工作不能達到甲方要求,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甲方單方面終止合同后,乙方已收的款項退還甲方,甲方已經支付報酬的劇本或半成品及相關著作權歸甲方所有,甲方有權委托其他編劇進行進一步創作。乙方不能達到甲方要求或者乙方的劇本延期交付的,視為乙方違約,乙方已收的款項退還甲方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合同簽訂后,甲于2017年2月15日支付人民幣36000元(備注:某劇編劇定金),2017年3月14日支付人民幣108000元,2017年4月26日支付人民幣54000元(備注:編劇),2017年5月7日支付人民幣54000元(備注:某劇二稿費用),以上款項合計人民幣252000元。
乙于2017年2月20日向甲交付第一稿故事創意、人物介紹、故事大綱;于2017年3月1日,交付第二稿人物介紹、故事梗概、分集梗概;于2017年3月7日,交付故事梗概、人物介紹、賣點及受眾分析,當日發送修改版。2017年3月24日,乙向甲交付某劇分集梗概,后,乙在4月初至4月中旬陸續以郵件的形式向甲發送了某劇的12集劇本初稿,4月25日發送了12集分集梗概同時注明“12集新梗概發你足夠你們用了。別再糾結梗概或者大綱細節了,盡快打錢吧,要不我這邊編劇時間我真的無法要求了。”

2017年4月28日,甲向乙發送郵件確認某網劇初稿12集已于2017年4月15日交付,新稿前三集經雙方協商應于4月30日前交付。2017年4月30日至5月17日期間,乙陸續向甲交付了某網劇第1、2、3、5、6、7、9集的劇本二稿,甲于5月12日告知乙已支付二稿款項54000元并要求乙明確其余9集的修改進度,乙承諾劇本4至12集的二稿計劃于5月24日之前完成。5月17日,乙向甲發送補充協議,要求修改原合同中有關報酬及合作時間的約定,對尾款的結算及后續合作做出了新的約定,甲收到補充協議后對尾款結算等內容進行修改后發給了乙,雙方對此并未達成合意,合作陷入僵局。2018年5月,甲向乙發送律師函,協商解除合同事宜,乙當即向甲交付了剩余作品。后甲起訴乙,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已支付的全部稿酬。
該案當中,乙延期近一年交付二稿部分劇集,該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對于甲已支付的稿酬,乙是否要全額退還?

本文認為,雖然乙延期交付了二稿部分劇集,但該行為尚不足以構成根本違約。在合同履行過程當中,有關具體的交付時間問題,雙方一直處于協商之中,即使后來就尾款的支付方式及后續合作模式并未達成補充協議,但其實雙方對此都有變更意向,此時便不能再適用原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換言之,乙方雖然延期交稿,但在此期間,其一直處于與甲方就后續合作進行協商并達成補充協議的期待之中,且甲方在此期間也并未催促,當甲方于2018年5月發函至乙后,乙當即交付了剩余的作品。據此,并不能認為乙方行為屬于根本違約。關于乙交付的作品質量上能否達到甲的要求,原合同當中對此作出的約定其實對乙十分不利,但基于劇本委托創作合同的特殊性,此處的要求標準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因此,除非甲能拿出明確證據證明乙的工作明顯不符合創作要求之標準,否則其主張也難以得到支持。綜上,甲并沒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在訴訟過程中,甲作為委托人明確表明無法繼續履行合同,雙方合作的信任基礎已不復存在,在雙方對此均予認可之情形下,法院確認對合同予以解除。

對于甲已經支付的稿酬,本文認為不應全額退還。因為乙在先前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已經完成了部分義務,交付了分集大綱、故事創意、人物介紹、故事大綱、分集梗概等,不能因為合同解除就將此部分工作價值予以消除。此外,即便甲認為乙后續提交的劇本初稿、二稿達不到其要求,也不能據此完全否定乙的勞動價值,乙對此也付出了時間、精力等,其所提交的稿件凝結了其相應的智力勞動成果。但值得注意的是,乙確實在客觀上有逾期交付行為,甲也因此無法實現其相應目的。若在此基礎上,使解除合同之后果全讓甲方承擔,對其亦屬不公。因此,應綜合乙交付的工作成果及其為此投入的時間精力,對其工作價值予以評價,同時結合合同款項總額,權衡雙方在合同解除后所受到的影響,對已收稿酬部分進行劃分。
法院的判決是這樣的,酌情認定甲應向乙支付稿酬120000元,故乙在已收到252000元稿酬的基礎上,應退還甲稿酬132000元。
本文改編自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2018)蘇0591民初635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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