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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婚戀糾紛中閃婚閃離多發,涉汽車、房產爭議增多
“婚戀糾紛中涉未婚同居、閃婚閃離等情形多發。”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通報的涉戀愛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情況顯示,涉大額財產引發的爭議日益增多,傳統的現金、首飾仍是主要訴爭載體,九成以上的案件系通過給付現金彩禮,糾紛后則要求返還。
涉大額財產、非實物性支出爭議增多,騙婚糾紛難調解
通報顯示,2012年至2017年,北京二中院審結的涉戀愛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共94件,均為二審民事案件,案件總體數量呈平穩態勢。主要集中在離婚糾紛、婚約財產糾紛、不當得利糾紛、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四個案由。
“婚戀糾紛涵蓋戀愛到結婚各個階段,未婚同居、閃婚閃離情形多發。”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長陳廣輝表示,在離婚糾紛案件中,登記結婚未滿一年的案件為12件,占比為17.4%,其中3件登記結婚僅2個月;在其他類型案件中,未婚同居的16件,占比超過53%。在統計的案件中,有6件案件當事人系通過網絡相識,其中2件通過婚戀平臺相識,有1件雙方通過網絡游戲相識,其余系自行通過社交軟件平臺相識。
另一項數據顯示,傳統的現金、首飾仍是主要訴爭財產載體,90%以上的案件系通過現金的方式給付禮金,金額從1萬元到30萬元不等,95%以上的案件存在給付鉆戒、金銀首飾等情形。大額財產、非實物性支出的爭議日益增多。
“對于現金系彩禮雙方一般爭議較小,但與此同時,涉及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糾紛案件也不在少數。”陳廣輝表述,戀愛期間,男方出資為對方購買汽車、房產的,約定男方婚前房產婚后歸對方單獨或雙方所有的;女方陪嫁汽車、房產的情況較多。同時,戀人之間的非實物性花費也日益增多,如旅游、教育培訓等,而且有些數額還比較巨大,一旦產生糾紛,雙方對此往往爭議很大。
在上述案件中,還有6件系主張騙婚的案件。“婚戀財產糾紛不僅涉及到婚約當事人雙方,也涉及到雙方的家庭,有時還涉及到介紹人(媒人)和親友,具體情況錯綜復雜。”陳廣輝認為,涉騙婚糾紛的案件中既有法律問題,又有地方習俗、人情事理及道德評價問題,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嚴重,調解工作難做。
女方稱受威脅多退彩禮未獲支持,法官建議立法上統一標準
澎湃新聞注意到,本次通報會還發布了五起涉戀愛婚約財產糾紛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為女方稱受男方脅迫退還彩禮的情況。
2014年10月,李文某與張武某經人介紹相識,后雙方確立了戀愛關系,并舉辦定親儀式,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共給付了12萬元聘禮禮金。過了幾日,李文某又同他人登記結婚。男方知道此事后,就同女方協商解除婚約,要求退還聘禮。2014年11月,張某與李某協商后,解除了張武某與李文某的婚約,李某退還張某聘禮禮金12萬元。后李某訴至法院稱聘禮為6萬元,其受到張某一家的脅迫,才退還1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證人出庭陳述的證言,可以證實為李文某與張武某的婚事,張某家已給付李某家聘禮禮金12萬元,后因李文某又同他人登記結婚,故雙方家庭協商解除婚約,李某退還張某12萬元禮金,張某取得該款項并非無合法依據,不構成不當得利。李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聘禮數額為6萬元,也不能證實退還聘禮12萬元的過程中受到脅迫的事實,故不予支持。
“目前處理婚戀財產糾紛的法律規范僅有《民法總則》規定的不當得利、《合同法》中的贈與、婚姻法及司法解釋關于婚姻、同居、彩禮等較為簡單的規定,面對復雜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釋內容略顯不足。”陳廣輝同時建議,應從立法上對婚約、彩禮的界定、范圍、主體等作出明確規定,確定法律依據和統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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