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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公司借東航墜機事故搞災難營銷被罰50萬,二審維持原判

2023年6月8日,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某房地產公司訴晉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晉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經過
2022年3月21日,山西某房地產公司營銷策劃經理陳某看到東航MU5735航班事故熱點新聞,與集團公司營銷事業部設計專員岳某共同制作了含有航班失事元素的微信單圖廣告。后陳某將以公司名義制作的微信單圖廣告發布在個人微信朋友圈,并將涉案廣告發送至工作群,要求群內員工轉發。廣告發布后隨即在網絡發酵,產生嚴重社會負面影響。
晉中市市場監管局發現違法線索后,當即立案查處,責令該房地產公司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并要求該公司在內部開展自查整改。2022年6月13日,晉中市市場監管局經過前期取證調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對該公司罰款50萬元。
該公司不服處罰決定,向晉中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晉中市政府經審查后,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復議決定,維持晉中市市場監管局的處罰決定。
之后,該公司以發布廣告的行為屬于員工個人行為、處罰決定法律適用錯誤、處罰程序嚴重違法、處罰結果過重、不利于保護民營經濟等為由,于2022年9月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和晉中市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
一審審理
2022年12月,介休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相關規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晉中市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因存在程序違法,應予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該公司針對涉案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同時撤銷晉中市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廣告法》第三條、第九條第(七)項的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應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陳某作為公司的營銷策劃經理,其工作職責就是為公司進行宣傳、營銷、策劃。陳某不僅自己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涉案廣告,而且將涉案廣告發送至工作群內,要求群內員工轉發,陳某的行為屬于為公司利益的職務行為,其他員工的轉發行為系受陳某安排的職務行為。公司應對其員工在朋友圈發布涉案廣告的行為承擔廣告主的相應責任。
東航MU5735航班發生墜毀事故,令人痛心,這對航班上的旅客、機組人員及其家庭來說更是猝不及防的噩耗。社會公眾對事件的關注和對當事人及家庭的同情是真誠情感的流露,依法受到法律保護。涉案公司的涉案廣告中雖有盼望親人平安歸家之意,但廣告右上部分有公司正在銷售的房地產銷售項目名稱,廣告下部標示有“闊景美宅”“聯系電話,營銷中心地址、開發商名稱”及“本廣告圖片及內容僅供參考,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政府的最后批文及簽約文件為準”等用語,涉案廣告并非屬于在社會危機時刻關切之心的表達,而是借助公眾對東航MU5735客機失事的關注度進行商業營銷的宣傳行為,客觀上對事件當事人及親友的悲痛之情和社會公眾的真誠同情造成了情感傷害,嚴重違背了社會良好風尚。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寄語

市場營銷本身無可厚非,但一切營銷都應該遵守法律、遵循道德底線和社會良知。企業發布廣告的行為不僅屬于民事活動,受《民法典》約束,而且屬于《廣告法》規定的“商業廣告活動”受廣告法的規范。《民法典》第八條規定,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的規定,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在人人都可作“自媒體”的今天,媒介對公共事件進行傳播的行為具有社會公共價值,傳播者要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場上,秉持慎重、克制、尊重大眾感情的態度,自覺擔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企業應增強合規意識,加強對員工的教育管理,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應當兼顧社會責任,對消費者和社會公眾應有擔當、作表率,共同營造良好的社會公共秩序。

被查處的違法廣告。 民用航空網微信公號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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