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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征求意見:局方頒發駕照

“中國民航報”微信公號
2018-08-14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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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航報”微信公號消息,8月1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關于對<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咨詢通告征求意見的通知》,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zengming@caac.gov.cn,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8月31日。

《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

1 目的

近年來隨著技術進步,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無人機)的生產和應用在國內外得到了蓬勃發展,其駕駛員(業界也稱操控員、操作手、飛手等,在本咨詢通告中統稱為駕駛員)數量持續快速增加。面對這樣的情況,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礙民用無人機多元發展的前提下,加強對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的規范管理,促進民用無人機產業的健康發展。

由于民用無人機在全球范圍內發展迅速,國際民航組織已經開始為無人機系統制定標準和建議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務程序(PANS)和指導材料。這些標準和建議措施已日趨成熟,因此多個國家發布了管理規定。本咨詢通告針對目前出現的無人機系統的駕駛員實施指導性管理,并將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隨時修訂,最終目的是按照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建立我國完善的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監管體系。

2 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用于民用無人機系統駕駛人員的資質管理。其涵蓋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1)無機載駕駛人員的無人機系統;

(2)有機載駕駛人員的航空器,但該航空器可同時由外部的無人機駕駛員實施完全飛行控制。

(3)適用無人機分類等級:

注1:實際運行中,Ⅰ、Ⅱ、Ⅲ、Ⅳ、Ⅺ類分類有交叉時,按照較高要求的一類分類。

注2:對于串、并列運行或者編隊運行的無人機,按照總重量分類。

注3:地方政府(例如當地公安部門)對于Ⅰ、Ⅱ類無人機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規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體要求為準。

注4:分布式操作的無人機系統或者集群,其操作者個人無需取得無人機駕駛員執照。

注5:分類等級排列順序由低到高依次為:Ⅶ、Ⅲ、Ⅳ、Ⅺ、Ⅻ,高分類等級執照可行使低分類等級執照權利(Ⅴ、Ⅵ分類等級不按重量級別劃分)。

3 法規解釋

無論駕駛員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內部或外部,無人機系統和駕駛員必須符合民航法規在相應章節中的要求。由于無人機系統中沒有機載駕駛員,原有法規有關駕駛員部分章節已不能適用,本文件對相關內容進行說明。

4 定義

本咨詢通告使用的術語定義:

(1)無人機(UA:Unmanned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遠程操縱或自主飛行)的航空器。

(2)無人機系統(UAS:UnmannedAircraftSystem),是指無人機以及與其相關的遙控站(臺)、任務載荷和控制鏈路等組成的系統。

(3)無人機系統駕駛員,對無人機的運行負有必不可少職責并在飛行期間適時操縱無人機的人。

(4)等級,是指填在執照上或與執照有關并成為執照一部分的授權,說明關于此種執照的特殊條件、權利或限制。

(5)類別等級,指根據無人機產生氣動力及不同運動狀態依靠的不同部件或方式,將無人機進行劃分并成為執照一部分的授權,說明關于此種執照的特殊條件、權利或限制。

(6)固定翼,指動力驅動的重于空氣的一種無人機,其飛行升力主要由給定飛行條件下保持不變的翼面產生。在本規定中作為類別等級中的一種。

(7)無人直升機,是指一種重于空氣的無人機,其飛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軸上一個或多個動力驅動的旋翼產生,其運動狀態改變的操縱一般通過改變旋翼槳葉角來實現。在本規定中作為類別等級中的一種。

(8)多旋翼,是指一種重于空氣的無人機,其飛行升力主要由三個及以上動力驅動的旋翼產生,其運動狀態改變的操縱一般通過改變旋翼轉速來實現。在本規定中作為類別等級中的一種。

(9)垂直起降固定翼,是指一種重于空氣的無人機,垂直起降時由與直升機、多旋翼類似起降方式或直接推力等方式實現,水平飛行由固定翼飛行方式實現,且垂直起降與水平飛行方式可在空中自由轉換。在本規定中作為類別等級中的一種。

(10)無人自轉旋翼機,是指一種無人旋翼機,其旋翼僅在起動或躍升時有動力驅動,在空中平飛時靠空氣的作用力推動自由旋轉。這種無人旋翼機的推進方式通常是使用獨立于旋翼系統的推進式動力裝置。在本規定中作為類別等級中的一種。

(11)無人飛艇,是指一種由動力驅動能夠操縱的輕于空氣的無人航空器。在本規定中作為類別等級中的一種。

(12)視距內(VLOS:VisualLineofSight)運行,無人機在駕駛員或觀測員與無人機保持直接目視視覺接觸的范圍內運行,且該范圍為目視視距內半徑不大于500米,人、機相對高度不大于120米。在本規定中作為駕駛員等級中的一種。

(13)超視距(BVLOS:BeyondVLOS)運行,無人機在目視視距以外的運行。在本規定中作為駕駛員等級中的一種。

(14)擴展視距(EVLOS:ExtendedVLOS)運行,無人機在目視視距以外運行,但駕駛員或者觀測員借助視覺延展裝置操作無人機,屬于超視距運行的一種。

(15)授權教員,是指持有按本規定頒發的具有教員等級的無人機駕駛員執照,并依據其教員等級上規定的權利和限制執行教學的人員。

(16)無人機系統的機長,是指由運營人指派在系統運行時間內負責整個無人機系統運行和安全的駕駛員。

(17)無人機觀測員,由運營人指定的訓練有素的人員,通過目視觀測無人機,協助無人機駕駛員安全實施飛行,通常由運營人管理,無證照要求。

(18)運營人,是指從事或擬從事航空器運營的個人、組織或企業。

(19)控制站(也稱遙控站、地面站),無人機系統的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縱無人機的設備。

(20)指令與控制數據鏈路(C2:CommandandControldatalink),是指無人機和控制站之間為飛行管理之目的的數據鏈接。

(21)感知與避讓,是指看見、察覺或發現交通沖突或其他危險并采取適當行動的能力。

(22)無人機感知與避讓系統,是指無人機機載安裝的一種設備,用以確保無人機與其它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飛行間隔,相當于載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統。在融合空域中運行的Ⅺ、Ⅻ類無人機應安裝此種系統。

(23)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有人駕駛航空器同時運行的空域。

(24)隔離空域,是指專門分配給無人機系統運行的空域,通過限制其它航空器的進入以規避碰撞風險。

(25)人口稠密區,是指城鎮、鄉村、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會場所等區域。

(26)空機重量,是指不包含載荷和燃料的無人機重量,該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電池等固體裝置。

(27)飛行經歷時間,是指為符合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的訓練和飛行時間要求,操縱無人機或在模擬機上所獲得的飛行時間,這些時間應當是作為操縱無人機系統必需成員的時間,或從授權教員處接受訓練或作為授權教員提供教學的時間。

(28)理論考試,是指航空知識理論方面的考試,該考試是頒發民用無人機駕駛員執照或等級所要求的,可以通過筆試或者計算機考試來實施。

(29)實踐考試,是指為取得民用無人機駕駛員執照或者等級進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試(包括實踐飛行、綜合問答、地面站操作),該考試通過申請人在飛行中演示操作動作及回答問題的方式進行。

(30)申請人,是指申請無人機駕駛員執照或等級的自然人。

(31)無人機云系統(簡稱無人機云),是指輕小民用無人機運行動態數據庫系統,用于向無人機用戶提供航行服務、氣象服務等,對民用無人機運行數據(包括運營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進行實時監測。接入系統的無人機應即時上傳飛行數據,無人機云系統對侵入電子圍欄的無人機具有報警功能。

(32)分布式操作,是指把無人機系統操作分解為多個子業務,部署在多個站點或者終端進行協同操作的模式,不要求個人具備對無人機系統的完全操作能力。

5 執照和等級要求

無人機系統分類較多,所適用空域遠比有人駕駛航空器廣闊,因此有必要對無人機系統駕駛員實施分類管理。

(1)下列情況下,無人機系統駕駛員自行負責,無須證照管理:

A.在室內運行的無人機;

B.Ⅰ、Ⅱ類無人機(如運行需要,駕駛員可在無人機云系統進行備案。備案內容應包括駕駛員真實身份信息、所使用的無人機型號,并通過在線法規測試);

C.在人煙稀少、空曠的非人口稠密區進行試驗的無人機。

(2)在隔離空域和融合空域運行的除Ⅰ、Ⅱ類以外的無人機,其駕駛員由局方實施管理。

A.操縱視距內運行無人機的駕駛員,應當持有按本規定頒發的有效視距內等級駕駛員執照,并且在行使相應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執照。

B.操縱超視距運行無人機的駕駛員,應當持有按本規定頒發的具備有效超視距等級的駕駛員執照,并且在行使相應權利時隨身攜帶該執照。

C.教員等級

1)按本規則頒發的具備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行使教員權利應當隨身攜帶該執照。

2)未具備教員等級的駕駛員執照持有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i)向準備獲取單飛資格的人員提供訓練;

ii)簽字推薦申請人獲取駕駛員執照或增加等級所必需的實踐考試;

iii)簽字推薦申請人參加理論考試或實踐考試未通過后的補考;

iv)簽署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

v)在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授予申請人單飛權利。

D.植保類無人機分類等級

擔任操縱植保無人機系統并負責無人機系統運行和安全的駕駛員,應當持有按本規定頒發的具備Ⅴ分類類等級的駕駛員執照,或經符合資質要求的植保無人機生產企業自主負責的植保無人機操作人員培訓考核后,獲得相應資質證明。

(3)自2018年9月1日起,民航局授權行業協會頒發的現行有效的無人機駕駛員合格證自動轉換為民航局頒發的無人機駕駛員電子執照,原合格證所載明的權利一并轉移至該電子執照。

6 無人機系統駕駛員管理

6.1 執照和等級分類

對于完成訓練并考試合格人員,在其駕駛員執照上簽注如下信息:

A.駕駛員等級:

1)視距內等級

2)超視距等級

3) 教員等級

B.類別等級:

1)固定翼

2)無人直升機

3)多旋翼

4)垂直起降固定翼

5)無人自轉旋翼機

6)無人飛艇

7)其他

C.分類等級:

Ⅲ、Ⅳ、Ⅴ、Ⅵ、Ⅶ、Ⅺ和Ⅻ

6.2 頒發無人機駕駛員執照與等級的條件

局方可以為符合相應資格、航空知識、飛行技能和飛行經歷要求的申請人頒發無人機駕駛員執照與等級。具體要求參考《頒發無人機駕駛員執照與等級的條件》(附件1)。

6.3 執照有效期及其更新

A.按本規定頒發的駕駛員執照有效期限為兩年,且僅當執照持有人滿足本規定和有關中國民用航空運行規章的相應訓練與檢查要求、并符合飛行安全記錄要求時,方可行使其執照所賦予的相應權利。

B.執照持有人應在執照有效期期滿前三個月內向局方申請重新頒發執照。對于申請人,應出示以下按照《輕小無人機運行規定(試行)》(AC-91-31)批準的無人機云系統上記錄的飛行經歷時間證明:

1)在執照有效期滿前24個日歷月內,滿足100小時;

2)在執照有效期滿前3個日歷月內,滿足10小時。

C.執照在有效期內因等級或備注發生變化重新頒發時,則執照有效期與最高的駕駛員等級有效期保持一致。

D.執照過期的申請人須重新通過相應的理論及實踐考試,方可申請重新頒發。

6.4 增加等級

A.在駕駛員執照上增加等級,申請人應當符合本條B款至D款的相應條件。

B.在執照上增加類別等級,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在執照上增加Ⅵ分類等級適用):

1)完成了相應駕駛員等級及其類別和分類等級要求的訓練,符合本規則規定的相應駕駛員等級及其類別和分類等級的航空經歷要求;

2)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和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相應駕駛員等級及其類別和分類等級的航空知識方面是合格的;

3)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和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相應駕駛員等級及其類別和分類等級的飛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通過了相應駕駛員等級及其類別等級要求的理論考試;

5)通過了相應駕駛員等級及其類別和分類等級要求的實踐考試。

C.在執照上增加分類等級,申請人應當滿足下列要求(不適用于Ⅴ、Ⅵ分類等級):

1)完成了相應駕駛員等級及其類別和分類等級要求的訓練,符合本規則規定的相應駕駛員等級及其類別和分類等級的航空經歷要求,相同類別低分類等級無人機駕駛員增加分類等級須具有操縱所申請分類等級無人機的飛行訓練時間至少10小時,其中包含不少于5小時授權教員提供的帶飛訓練;

2)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和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相應駕駛員等級及其類別和分類等級的航空知識方面是合格的;

3)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和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相應駕駛員等級及其類別和分類等級的飛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通過了相應駕駛員等級及其類別和分類等級要求的實踐考試。

D.在執照上增加Ⅴ分類等級,申請人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依據《輕小無人機運行規定(試行)》(AC-91-31),完成了由授權教員提供的駕駛員滿足植保無人機要求的訓練;

2)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植保無人機運行相關航空知識方面是合格的;

3)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或者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在植保無人機運行相關飛行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4)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和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已取得操縱相應類別Ⅴ分類等級無人機至少10小時的實踐飛行訓練時間;

5)通過了相應類別等級植保無人機運行相關的理論考試。

6.5 執照和等級的申請與審批

A.符合本規定相關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向局方提交申請執照或等級的申請,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按規定交納相應的費用。

在遞交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下述材料:

1)身份證明;

2)學歷證明(如要求);

3)相關無犯罪記錄聲明;

4)理論考試合格的有效成績單;

5)原執照(如要求);

6)飛行經歷記錄本(如要求);

7)實踐考試合格證明。

B.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局方在收到申請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通知即視為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按照局方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局方應當受理申請。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局方受理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完成審查。在局方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按照本規定進行核實時,申請人應當及時回答局方提出的問題。由于申請人不能及時回答問題所延誤的時間不記入前述20個工作日的期限。對于申請材料及流程符合局方要求的,局方應于20個工作日內受理,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最終審查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最終決定。

C.經局方批準,申請人可以取得相應的執照或等級。批準的無人機類別、分類等級或者其他備注由局方簽注在申請人的執照上。

D.由于飛行訓練或者實踐考試中所用無人機的特性,申請人不能完成規定的駕駛員操作動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規定相關飛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請執照或者等級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頒發簽注有相應限制的執照或者等級。

6.6 飛行經歷記錄

申請人應于申請考試前提供滿足執照或等級所要求的飛行經歷證明。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局方接受由申請人自行填寫的飛行經歷信息。自2019年1月1日起,申請人訓練經歷數據應接入按照《輕小無人機運行規定(試行)》(AC-91-31)批準的無人機云系統,以滿足申請執照或等級對飛行經歷中帶飛時間及單飛時間的要求。飛行經歷記錄填寫規范參考《民用無人機駕駛員飛行經歷記錄卡》(附件2)。

6.7 考試一般程序

按本規定進行的各項考試,應當由局方指定人員主持,并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

A.理論考試的通過成績由局方確定,理論考試的實施程序參考《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理論考試一般規定》(附件3)。

B.局方指定的考試員按照《民用無人機駕駛員實踐考試一般規定》(附件4)的程序,依據《民用無人機駕駛員實踐考試標準》(附件5)實施實踐考試。

C.局方依據《民用無人機駕駛員實踐考試委任代表管理辦法》(附件6)委任與管理實施實踐考試的考試員。

D.局方依據《民用無人機駕駛員考試點管理辦法》(附件7)對理論及實踐考試的考試點實施評估和清單制管理。

6.8 受到刑事處罰后執照的處理

本規定執照持有人受到刑事處罰期間,不得行使所持執照賦予的權利。

7 修訂說明

2015年12月29日,飛行標準司出臺了《輕小無人機運行規定(試行)(AC-91-FS-2015-31)》,結合運行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無人機駕駛員管理,對原《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AC-61-FS-2013-20)》進行了第一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重新調整無人機分類和定義,新增管理機構管理備案制度,取消部分運行要求。

為進一步規范無人機駕駛員執照管理,在總結前期授權符合資質的行業協會對部分無人機駕駛員證照實施管理的創新監管模式經驗的基礎上,對原《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AC-61-FS-2013-20R1)》進行了第二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調整監管模式,完善由局方全面直接負責執照頒發的相關配套制度和標準,細化執照和等級頒發要求和程序,轉換由行業協會頒發的原合格證為局方頒發的執照。

8 咨詢通告施行

本咨詢通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2016年7月11日發布的《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AC-61-FS-2013-20R1)同時廢止。

(原題為《<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責任編輯:柴敏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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