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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者簡歷造假獲聘財務總監被解聘,向公司索賠2.4萬元被駁回
一些求職者沒有精彩的履歷卻“過度包裝”求職簡歷,后被公司發現并辭退,這樣公司是違約解雇嗎?
6月14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獲悉,日前,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求職者蕭艷的訴請。
法院介紹,安安公司在網站上發布招聘信息,蕭艷認為該公司財務總監崗位非常適合自己,于是向該公司投遞簡歷,但她的簡歷在初篩時就被淘汰了。時隔半年多,蕭艷看到安安公司再次招聘財務總監崗位,為了順利入職,蕭艷對簡歷中的內容進行了“加工”,修改學歷為全日制教育學歷,增加了在某知名企業上班的工作經歷。
蕭艷順利入職了安安公司,并簽訂了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公司發現蕭艷的工作能力不能勝任崗位要求,蕭艷也未能通過試用期考核。后來,安安公司以蕭艷“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了雙方勞動關系。蕭艷因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要求安安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4000元。
蕭艷訴稱,簡歷造假的情況屬實,但這并非安安公司當初解雇自己的理由。公司是在自己即將轉正前突然下發解雇通知。公司在解雇時并未發現簡歷造假一事。公司是為了無責解雇,才把解雇理由改為是因為自己簡歷造假。公司單方強行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應依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安安公司辯稱,在試用期內,公司發現蕭艷不能勝任其所應聘的崗位,因此安排人事部門特地對蕭艷做深入的背調審查。在調查中,公司發現蕭艷曾投遞過兩次簡歷,且有較大出入。蕭艷所填寫的工作經歷、教育經歷與其學歷證書及市人社局的查詢結果嚴重不符。后來,蕭艷也未能通過試用期考核,鑒于上述情況,公司以蕭艷“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了雙方勞動關系,屬于合法解除,故不同意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蕭艷雖主張安安公司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原因并非由于其存在簡歷造假,但根據《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當天的郵件截圖及其與公司人事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安安公司均已明確解雇理由為蕭艷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法院表示,誠信是社會主義職業精神的重要組成部分,不管是在招聘環節還是在提供勞動過程中,勞動者應始終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地填寫其教育背景、工作經歷等信息。本案中,根據相關證據,蕭艷入職時所提交的兩份簡歷與其實際情況并不相符,蕭艷亦自認其簡歷造假。公司規章中規定了“勞動者若存在故意填寫錯誤或虛構信息行為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安安公司解雇蕭艷的事實和理由充分。綜上,法院判決駁回蕭艷的訴請。
(文中所涉人物、名稱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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