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電影溢價投資合同中如約定投資方享有版權的救濟方式
【原創】文/汐溟
對于小額投資人的溢價影片溢價份額轉讓合同中通常不會約定投資人享有影片版權。絕大數情形下,該類合同中轉讓方只賦予投資方發行收益權,即按照投資比例享有發行收益。少數情形下會約定投資人享有署名權,該署名權通常為片尾署名,且署名方式也有限制。約定投資人按比例享有影片版權的情形極為少見。如果合同中有此約定,而投資人發現影片過度溢價,且知情權難以保障,在數次溝通乃至發函后轉讓方均拒絕披露與影片項目進展相關的信息,合同既未約定投資人享有解除權,即便約定解除權行使條件也未成就;投資人也無法行使法定解除權,因為披露義務并不具有主要義務的性質,對其違反較難認定為會導致投資方合同目的落空。退一步講,縱使此時投資人發現諸多“受騙”跡象,在無充分證據證明轉讓方違約的情形下解除合同并主張返還投資款的訴訟或仲裁,不但對律師水平要求高而且也要承擔不利的風險。所以,若不解除能維護自身權益則為投資人上上之選。

影片版權與投資收益權的法律性質完全不同。嚴格來講是兩個不同維度的問題。影片投資收益權的主要價值在于當影片發行時,轉讓方對投資方依約結算。因為大多數影片溢價投資合同均名為院線電影的權利或份額轉讓合同

,所以約定投資人享有投資收益權,轉讓方所負擔的主要合同義務是在院線發行后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方結算分配發行收入。簡言之,就投資收益權而言,轉讓方主要義務在結算院線收入。而影片版權則完全不同。影片版權是法律賦予影片版權人對特定行為的專有壟斷控制權,未經影片版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實施對影片的特定行為。具體而言,如果對影片進行院線公映,則需要獲得影片版權方的發行權授權,無授權對影片的發行公映行為便構成侵權,院線將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網絡發行,平臺方也應先要獲得影片版權方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任何發行行為都需要權利人的預先授權。而約定投資人享有影片版權,即意味著投資人同時是影片的版權人,無論其享有份額幾何,其均為權利人身份,為事實上的影片版權方。

具備了此種身份,意味著投資人享有控制影片發行的權利:任何人對影片的發行,無論是院線還是網絡均應先獲得其授權;任何未獲得其授權的行為均視為對其權利的侵犯。故此,除了與投資收益權有關的追責方式外,投資方還可以基于版權方身份有效制衡轉讓方。該種制衡可以促使轉讓方基于商業而非法律考慮主動解除與投資方的合同,投資方無需通過訴訟或仲裁也可實現退還投資款的目的。

具體方式如下:
首先,如果合同僅約定投資方對影片按投資比例享有版權而未對署名權作出約定,即只要沒明確排除投資方的署名權,在約定享有版權的前提下可視為投資方享有影片署名權。因為版權中包含有署名權。鑒于此,投資方有權要求轉讓方為自己署名。而依據行業慣例,投資方通常署名為聯合出品方或出品人,故而在影片未完片之前,投資方可致函轉讓方,表達對自己在片中署名的要求;如轉讓方在院線公映中未給投資方署名,則轉讓方構成違約,且該種違約存在明顯過錯。

其次,在影片公映之前向轉讓方發函,提醒其自己具有版權方身份,如對影片發行或院線公映應事先獲得己方授權許可,如未獲得授權而單方發行影片將構成違約且侵權。
再次,有權向轉讓方提出審片要求,既然同為投資人及版權方,對于影片質量自然有權監管,如影片藝術水準差,投資方自然有權要求修改或重剪。若轉讓方不同意投資方看片或不接受投資方對影片意見,投資方有權拒絕出具授權書。

第四,如果轉讓方對前述問題無任何反饋,則作為影片版權方有權向影片其他關聯方發送商函,對于其他影片關聯方的信息,諸如“貓眼”等平臺均有展示,投資方可告知其他出品方、投資方自己投資及版權方身份及與轉讓方簽約事實。
第五,最后,如全無回應或反饋,則可對各方侵權行為問責。
事實上,通常第一、二步便可維護投資方權益。投資合同中之所以不會出現按投資比例共有版權條款及其相關約定,就是因為轉讓方熟知個中利害及后果。例外情形的發生或是因為轉讓方疏忽大意或是其認定投資方對該條款含義無知。當投資方以該條為武器,問題大多較快解決。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