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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西湖龍井”地理標志,上海一茶葉店被判賠8000元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在未經權利人許可,或者無證據證明商品來自于特定區域的情形下,標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行為不屬于對地名進行描述性的合理使用,構成商標侵權。

原告擁有的“西湖龍井”商標
6月13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奉賢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一起涉假冒“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案。
上海奉賢法院介紹,杭州市某茶產業協會于2011年6月注冊取得第912***5號“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葉。次年5月,上述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2020年10月,杭州市某茶產業協會將上述商標轉讓給本案原告杭州市某茶管理協會。2021年5月,原告發現被告上海某茶葉店,在其經營的店鋪內銷售包裝盒標識有“西湖龍井”等字樣的茶葉。

被告銷售的假冒原告商標的茶葉產品
上海奉賢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控侵權產品與權利人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同一種類;被控侵權產品包裝上的顯著位置突出使用了“西湖龍井”字樣,構成商標性使用;被控侵權標識“西湖龍井”與原告注冊商標“西湖龍井”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方面相同,與原告注冊商標整體構成近似。
經審理,上海奉賢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合理開支人民幣8000元。
法官表示,“西湖龍井”具有較高的品牌價值,常有不法商家為了追求高額利潤實施侵權行為,新式仿冒手段層出不窮,如通過“真罐裝假茶”“以次充好”等方式貼真標賣假茶,使用“獅峰龍井”“西湖邊的龍井”等字樣“打擦邊球”,以及雖然茶葉原葉是“正品”,但是沒有按照申報的工藝、技術規范進行加工而不符合檢測標準等,市場上的假“西湖龍井”屢禁不止、屢打不絕。
為進一步遏制制假售假現象,商品經營者應當重視商標侵權問題,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規范經營活動,從正規合法的上游渠道商采購商品,并保留好采購商品的發票、收據等證據,從根本上降低侵權風險,減少經濟損失。
商家應當誠信經營,不能攀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如果需要描述產地,生產者可以用描述性方式正當使用地名,比如“源自……”,不能擅自使用他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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