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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本存在多名編劇,署名順序如何確定(五)
【原創(chuàng)】文/汐溟
這里有幾點問題值得思考,第一,法院認定劉曉宏對作品創(chuàng)作提供的是輔助性工作,不具創(chuàng)作的性質,嚴格意義講,劉曉宏應非作品作者。如果劉曉宏并非作品作者,作品作者楊倩是否可以同意非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該問題留待他文談論)。第二,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合作作者若對署名順序沒有約定,可以按照創(chuàng)作作品付出的勞動、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筆畫等確定署名順序。實際上,這三個確定標準有優(yōu)先適用的順序,即應首先以創(chuàng)作作品付出的勞動為準,只有該標準無法審查認定時才會考慮適用第二、三個標準。

該案最大的亮點莫過于對創(chuàng)作性勞動的比例進行了專業(yè)的鑒定。因為判定兩位作者誰創(chuàng)作的比重多需要事實認定,而該認定又涉及專業(yè)問題。因此法院將該問題委托鑒定機構處理。鑒定結論則為該案最重要的證據(jù)。一審判決便基于該鑒定結論作出。

對鑒定意見,上訴人在二審中作為主要的上訴意見及理由,否定其認定的事實。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劉曉宏認為,原審法院混淆了劉曉宏完成的“原稿翻譯”與楊倩完成的“譯稿修改”的重大差別,降低了“原稿翻譯”的創(chuàng)作含金量,忽視了其在翻譯到出版過程中的付出和貢獻,認定其工作屬于次要和輔助地位,系對案件事實認定錯誤;原審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的鑒定內容和事項不具有科學性,鑒定結論涉嫌舞弊,喪失公正性和獨立性,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jù)。

對此,本院認為,首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因作品署名順序發(fā)生的糾紛,有約定的按約定確定署名順序;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創(chuàng)作作品付出的勞動、作品排列、作者姓氏比劃等確定署名順序。也就是說,如合作作者沒有事先約定署名方式,可以按照各作者在創(chuàng)作作品中的勞動貢獻大小來確定作品署名排列的先后順序。為查明楊倩與劉曉宏對合作翻譯作品《隨機邊界分析》所作的貢獻,原審法院委托鑒定中心就譯稿一、譯稿二、清樣稿與涉案翻譯作品之間的對應關系進行鑒定。該司法鑒定結論顯示,楊倩在翻譯創(chuàng)作《隨機邊界分析》一書的貢獻大于劉曉宏,其從事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居主要地位,應該署名在先。其次,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雖然劉曉宏可以通過委托他人創(chuàng)作的方式取得譯稿一的著作權,但這并不能等同于譯稿一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也全部為其本人所完成。劉曉宏對其學生在翻譯過程給予的指導等工作雖也可以視為參與了涉案圖書的創(chuàng)作勞動,但其付出的勞動顯然要小于另一作者楊倩。再次,本案鑒定的法律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等法律與司法解釋,原審中,劉曉宏對鑒定機構與鑒定專家的資質并未提出過異議,亦未提出過回避申請,且原審的鑒定程序并無不當。現(xiàn)上訴人劉曉宏主張該鑒定程序違法、內容有失公正,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亦不予支持”。
本文引用案例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9)滬高民三(知)終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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