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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未獲批項目收受巨額賄賂,安徽皖能集團原副總經理獲刑十年
用才開始籌備的煤制氣項目許諾將來給予大生意,先后收受煤老板341萬元,在退休前又被煤老板要求退錢,丟盡一個國企高管的顏面。近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皖能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邱先浩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邱先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00萬元;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
1956年10月出生的邱先浩,曾任安徽皖能集團有限公司總經濟師、副總經理,安徽省天然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安徽皖能集團有限公司煤制天然氣項目籌備處主任,安徽省國皖液化天然氣有限公司董事長。2017年9月,退休不久的邱先浩涉嫌犯受賄罪被執行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邱先浩利用擔任皖能集團總經濟師、副總經理、煤制氣項目籌備處主任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購物卡等財物,折合人民幣494.5萬元。其中收受安徽省鳳臺縣國杰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謝某現金、購物卡合計341萬元。2009年8月,皖能集團啟動煤制氣項目,邱先浩以副總經理的身份兼任項目籌備處主任,負責籌備工作。從事煤炭生意的謝某在北京租有一套四合院,經常私人接待邱先浩等赴京跑項目的人。2010年,煤制氣項目擬選址在謝某家鄉鳳臺縣,謝某便向邱先浩表達了參與的意愿,邱先浩承諾項目批準后會幫助謝某承攬工程以及銷售巨量煤炭。2010年12月,邱先浩在為其女兒購買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一套商品房時,收受謝某為其刷卡代付的10萬元購房定金。此后又分別兩次通過其校友董某母親的銀行卡收受謝某匯款320萬元,用于支付購房款。2016年8月,皖能集團煤制氣項目因股東變動、選址變更等原因被擱置,邱先浩也即將退休。謝某因煤制氣項目遲遲沒有結果,又無法從邱先浩處獲得利益,而自己的公司經營又急需用錢,便向邱先浩要求退錢。邱先浩在2016年分3次退給謝某150萬元。
邱先浩還為劉某投資建設繁昌縣天然氣管網及天然氣經營上提供幫助,接受劉某所送的川東燃氣公司10%的干股并安排他人幫其代持。后將收取的100萬元算作借款借給劉某使用,并獲取利息。
法院認為,被告人邱先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494.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邱先浩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邱先浩的受賄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刑法原則,對邱先浩所犯受賄罪應適用修正后的刑法定罪量刑,遂作出如上判決。
邱先浩在宣判后表示服判。
(原標題為:《用未獲批項目收受巨額賄賂,皖能集團原副總經理被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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