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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違法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檢察機關制發檢察建議糾正違法行為
企業違法向大氣排放污染物,逃避執行行政處罰,檢察機關制發檢察建議,糾正違法行為。
6月11日,最高檢發布“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二批),該批典型案例共6件。其中,《某糠醛有限公司環境違法行政非訴執行檢察監督案》入選。
案情顯示,山東菏澤市某糠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糠醛公司)違法向大氣排放污染物。2021年1月7日,該市生態環境局某縣分局(以下簡稱縣生態環境分局)依法對某糠醛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二十萬元整;依法安裝大氣污染物自動檢測設備,并與環保部門監控設備聯網。因某糠醛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既未履行,亦未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某縣生態環境局向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縣法院立案后,以某糠醛公司否認收到縣生態環境分局的行政處罰文書為由,裁定不予強制執行。
最高檢介紹,該縣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某糠醛公司可能存在逃避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形,遂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檢察機關經調閱卷宗、詢問有關當事人等,初步查明縣生態環境分局在執法過程中,未完整留存該公司未安裝大氣污染物自動檢測設備的影像等證據材料,也未留存法律文書已送達的證據,執法程序存在瑕疵但未達到“重大且明顯違法”的程度。對此,縣法院作出不予強制執行裁定錯誤。
為進一步查明相關事實,檢察機關邀請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及涉案公司負責人、縣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進行公開聽證。聽證過程中,某糠醛公司對其存在環境違法情形、已收到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予以認可,同時指出其他企業也存在類似環境違法情形,但未被處罰。檢察機關遂調取行政執法案件卷宗材料,發現自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另有5家化工企業、4家商砼企業存在類似情況,其中6家企業涉及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均被法院裁定不予強制執行。
2022年5月8日,縣檢察院向縣法院制發檢察建議,指出法院沒有按照“重大且明顯違法”的標準盡到依法審查義務、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建議撤銷原不予執行裁定,同時糾正相關類似案件執行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向縣生態環境分局發出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指出其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執法不規范、漏檢漏罰、執法不到位等情形,建議其規范執法程序,公平公正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
檢察建議發出后,縣法院回函采納檢察建議,并稱已撤銷原裁定并依法作出相應處理,另對法院執行過程中存在的類似問題進行了整改。縣生態環境分局回函采納檢察建議,稱已敦促某糠醛公司全額繳納了罰款,安裝了大氣污染物自動檢測設備并與環保部門監控設備聯網,同時對環保執法人員開展執法規范集中培訓,提升執法能力。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大氣污染防治事關民生福祉,事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大局。本案中,部分企業未依據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企圖逃避環保監管。檢察機關在辦理該類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中,積極能動履職,通過制發個案檢察建議和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糾正違法行為,督促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規范環保執法行為,推動企業筑牢綠色發展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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