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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牽手門”肖像權,律師:官員自愿公開失德行為,傳播不侵權

截屏圖
“國企領導與女子牽手逛街”事件持續引發討論。
6月8日,澎湃新聞《法治課|“牽手逛街門”背后:街拍“反腐”的肖像權保護邊界在哪?》一文呈現了華東政法大學民商法副教授孫維飛的觀點,即若涉事二人未明確同意街拍攝影師將其肖像公開在抖音等平臺,則攝影師的上傳行為和網友的傳播行為,構成對二人肖像權的侵犯。
湖南省刑法學研究會原副會長、湖南省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原主任賀小電律師認為,“牽手逛街門”中,國企領導和女子在公開場合牽手,若網傳兩人存在不當關系屬實,系其對自身失德行為的自愿公開。基于維護社會良好風氣和不特定多數人的正常情感、審美等公共利益的需求,對這種官員偏離道德行為的監督,拍攝者和傳播者都不構成肖像權侵權。
北京德潤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家輝也持同樣觀點,她還認為,“即便目前尚未查實二人之間存在權色交易等涉及公域的腐敗行為,人們對其道德和操守的質疑也是正常的、合理的。因為惡猜公權力,是實現社會監督權的方式。”
此事源于一段發布在網上的“街拍”視頻,視頻中,中石油旗下寰球工程項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執行董事、黨委書記、總經理胡繼勇與一女子在成都太古里商業街牽手逛街。有網傳消息稱,胡繼勇系有婦之夫,涉事女子董某槿為同公司職員,二人的牽手行為有失倫理規范和道德要求,這刺激到了網友的神經。事發后,中石油集團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項目管理分公司回應稱,胡繼勇已被免職并接受公司紀委核查。有媒體報道稱,涉事女子董某槿目前也被停職。
“若官員自愿公開失德行為,傳播不侵犯其肖像權”
當街拍攝影師將“牽手逛街門”視頻上傳至抖音平臺時,他或許沒有想到數日后會引發一番輿論風暴。一些觀點認為,即使是與情人牽手逛街,也屬于官員的個人隱私,此事件中兩人被“曝光”到網絡,屬于對二人隱私和肖像權的侵犯。
賀小電律師認為,該事件中不涉及到隱私權的侵犯,因二人的行為是在成都太古里這一繁華商業街、一個完全開放的公共場所。“如果是在私人場所,其隱私權應當得到絕對的保護,哪怕官員在賓館里與情人摟睡,也不能通過安裝攝像頭偷拍,因為那樣的話,所有的人都會人人自危,會引起整個社會的不安。但在進入房間前,均屬于公共領域,其應該意識到他們在向公眾公開自己的行為。”
那么,街拍攝影師對二人肖像進行拍攝并在網絡公開,是否侵犯肖像權?
《民法典》1018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在賀小電看來,“牽手逛街門”中,肖像權與隱私權很多情況是結合在一起的,二者相輔相成。隱私包括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這些隱私很多時候可能與肖像無法分開,公開其隱私就會涉及制作、公開、使用其肖像的問題。若網傳信息屬實,公開某兩人的不正當行為,不公開其肖像,這種公開就沒有意義。“只要其言行是在公共場合,即使是其并不愿意讓他人知曉的隱私,仍然可以拍攝公開。在這種拍攝中,肖像是隱私的一部分。如果以肖像權保護為由而限制其并不屬于隱私的東西傳播,輿論監督就根本無法實現。”
《民法典》999條明確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
賀小電認為,作為公眾人物,應當犧牲在公開場合中的一些精神上的人格權為代價,來換取引導社會朝著廣大公眾所希冀的理性、文明、健康的方式發展。比如,在“牽手逛街門”中,若網傳信息屬實,對于他們這種在公眾場合發生、已經進入公眾眼里、公然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仍以肖像權加以保護,則不利于通過輿論監督揭露違紀違法行為、倡導良好的社會風氣。
“揭露公眾人物的不道德行為符合公共利益”
若網傳胡繼勇系有婦之夫情況屬實,其與董某槿逛街牽手行為顯然違反社會道德風尚。由于尚未有涉事者本人發聲或權威調查結論,二人當時是否“同意”拍攝并公開牽手視頻,仍不清晰。
對此,很多人提到《民法典》1020條第五款的規定,即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那么,若當時確實未經其同意,街拍攝影師及“吃瓜群眾”傳播其肖像視頻的行為,是否可以獲得“公共利益”抗辯?
在劉家輝律師看來,對于公職人員而言,他們的行為和形象往往受到更嚴格的審視和監督,因為他們代表著公眾利益。“即便目前尚未查實二人之間存在權色交易等涉及公域的腐敗行為,人們對其道德和職業操守的質疑,也是正常的、合理的。因為惡猜公權力,是實現社會監督權的方式。”
賀小電律師認為,包括一定職位的干部在內的公眾人物從社會獲得的高收入、高名聲、高地位,有些并非完全基于其自身能力或付出而得到,因此,其應當犧牲另一些東西為代價。比如,他們應當有高于他人的道德和法律意識,在言行舉止方面遵守更多規范。
“對社會風氣能產生影響甚至引領作用的公職人員的公開言行,與主流且有助于社會正氣形成的觀念、審美、價值等出現偏差時,這顯然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情。尤其當他們在公共場所已經直接表現出失德行為時,若不進行揭露,無疑會給普通民眾造成跟風的惡果,正所謂上行下效。”
賀小電還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理解與適用》對于人格權侵權責任權衡中,還考慮到行為人、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等因素。“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權的責任認定中,考慮職業因素有其必要性。從立法的目的來說,考慮職業因素并不在于對某些不同職業的人提供有區別的特殊保護,而是旨在平衡職業背后的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例如,出于對于公眾人物、公職人員的監督等,適度披露其收入、財產狀況等,或對其行為進行適度的評論或批評,其目的在于實現更為廣泛的社會利益,因而不應構成侵權。因此,基于這一立法目的,有必要保留職業作為精神性人格權侵害的判斷因素。”
“這說明,為實現更廣泛的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利益,在某些時候,屬于公眾人物的公職人員的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格權,應當讓位于社會的監督權。”賀小電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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