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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萬賠償款未拿到,申請執行人因欠8元訴訟費被限制高消費
一年間先后做了四次手術,病癥卻似乎回到治療前。33歲的卿生求給哥哥留下遺書后,在病房自殺。“積蓄花光了,該借的也借了,把你都給拖累了……”
事后,哥哥卿德兵發現,醫院給弟弟卿生求治療中存在多處過錯。“醫院只給5萬塊錢,說不同意就找律師起訴。”協商未果后,卿德兵將廣州東方醫院(簡稱東方醫院)起訴。
廣州市白云區法院一審認定,卿生求應對其自殺后果承擔主要責任;考慮到東方醫院承擔60%的醫療過錯參與度,對卿的死亡應承擔18%的責任,判令醫院賠償14.3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卿德兵一直沒收到賠款,便在今年5月向白云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沒過多久,他發現自己也成為了被執行人,還被法院送達了限制“高消費令”,要求報告財產狀況。

卿德兵說,自己后來才知道是因為拖欠了8元訴訟費。他對紅星新聞記者說,當時判決書拿下來自己沒注意看,不知道還有8塊錢的訴訟費沒補交,現在官司搞了這么久,還沒拿到一分錢賠償,自己卻上了“黑名單”,心里很不是滋味。
8月10日,廣州市白云區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東方醫院已將錢打到法院賬戶,法官會聯系卿德兵來領錢,但不能因沒拿到執行款就欠訴訟費。
多次手術花光積蓄仍未治愈
男子留遺書后病房里自殺
卿德兵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弟弟卿生求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為減輕家里負擔,很早便去廣州打工了。2012年6月22日,弟弟因為肚子疼到東方醫院看病。
卿德兵的起訴書顯示,從2012年6月23日到2013年4月5日,東方醫院多次為卿生求進行壞死腸管切除術、小腸造瘺術、腸造瘺切除及縫合等治療。
但是經過多次手術,卿生求的病并未好轉。卿德兵說,2013年8月8日,弟弟因東方醫院停藥、傷口感染、疼痛難忍,便認為自己花了12萬余元醫療費,卻沒有治好一個腸梗,反而落得巨痛難忍,對生活失去信心,在病房內留下遺書后懸梁自盡。

卿生求在遺書中寫道:
“哥,你好。當你看到這封信的時候,我已經不在人世了,謝謝你這半年多對我的照顧,我的這個病把所以(有)的積蓄都發(花)光了,該借的也借了,把你都給拖累了。”
“在醫院,我這個病前后做了大小手術四次,可是就是不好。醫生說只能幫我做個造路(瘺)口,就是跟沒做手術前一樣了,我感覺我一生都沒有希望了。這樣的話,我連生活都不能自理,活著還有什么意思。”
“這段時間傷口又大了,吃了東西又流出來,把傷口外面都感染紅了,痛的沒法忍,實在受不了,不吃又沒營養,又沒打營養針。話不多說了,我們下輩子還做兄弟。”
協商未果家屬告上法院
醫院被判賠14.3萬
卿德兵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是在8月8日下午16時許接到醫院通知,說弟弟在病房里自殺。當他趕到醫院時,沒能見到弟弟,遺體已被送往殯儀館。
卿德兵的代理律師伍昭告訴記者,事發后,相關部門曾組織家屬與醫院見面協商,但雙方意見分歧大,最后終止了程序。
卿德兵說,事發后,醫院想以5萬元了事,若他不同意就找律師起訴,法院判多少他們賠多少。
2014年4月,卿德兵將東方醫院起訴至廣州市白云區法院。卿德兵認為,東方醫院的治療行為存在嚴重過錯,弟弟病情無法治愈,無法忍受痛苦而死亡,故應對弟弟死亡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卿德兵提出,要求東方醫院賠償醫療侵權所致卿生求死亡的死亡賠金753686元、安葬費41433元,合計795119元;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對于卿德兵的訴求,東方醫院并不同意,辯稱患者卿生求是自縊身亡,與其醫療行為無關。該醫院對卿生求的整個醫療處理措施符合醫療常規。請法院駁回卿德兵的全部訴求。
訴訟中,白云區法院委托了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進行醫療過錯鑒定。據法院判決書中記載,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出具經鑒定意見:東方醫院在對卿生求的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其過錯與患者持續腸度的損傷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過錯為同等責任,參與度建議為41-60%。

2017年9月28日,白云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卿生求應對其自殺后果承擔主要責任;考慮到東方醫院承擔60%的過錯參與度,其對卿的死亡后果應承擔18%的責任。判令醫院方賠償14.3萬余元。
14萬賠償款未收到
因拖欠8元訴訟費被限制“高消費”
宣判后,卿德兵和東方醫院均提出上訴。2018年1月11日,廣州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
卿德兵的代理律師伍昭告訴紅星新聞記者,2018年5月25日,卿德兵因一直未拿到東方醫院的賠償款,便向白云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伍昭說,立案后不久,他接到一位自稱是白云區法院法官的來電,說案件還差8元錢的訴訟費沒交,要盡快交了。伍昭回憶說,他當時跟對方說案件還要執行回來10多萬元,直接從里面扣。
伍昭說,之后一個多月,卿德兵收到白云區法院寄來的一個快遞,打開發現是《執行通知書》之類的材料,細看后大吃一驚,“申請執行人”卻變成了“被執行人”。
白云區法院給卿德兵寄的(2018)粵0111執7584號執行通知書顯示:你(單位)與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訴訟費一案,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你(單位)至今未履行義務,權利人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已向本院申請執行。現責令你(單位)必須在收到本通知書后立即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及繳納執行費。否則,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一同寄來的,還有白云區法院給卿德兵的《報告財產令》和《限制高消費令》。

伍昭回憶,他撥通了材料上留的電話,詢問為何執行人成了被執行人,還出現了新的案號?接聽電話的姚法官告訴他,卿德兵起訴時只交了3662元訴訟費,法院判決卿承擔訴訟費3670,少交了8元錢,本案執行的是卿德兵少交的8元訴訟費,并非卿德兵申請執行的要求東方醫院賠償案件。
差的8元訴訟費從何而來?伍昭回憶,一審起訴時,卿德兵索賠標的為632376.2元,法院通知卿德兵交了3662元訴訟費。開庭時,依據新發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卿德兵將索賠款變為795119元,由此導致訴訟費增加至4476元,判決時直接判原告承擔3670元,被告東方醫院承擔806元,由此導致卿德兵應承擔的訴訟費少繳了8元(3670元—3662元)。
紅星新聞記者看到,白云區法院一審判決書中曾列明,本案訴訟費4476元,由卿德兵負擔3670元(已繳納3662元),廣州東方醫院負擔806元,卿德兵與廣州東方醫院各自負擔的受理費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

對于判決書中已經寫明雙方需在十日內交納受理費這一點,卿德兵解釋稱,他當時沒看判決書,而代理律師在收到法院催繳訴訟費的電話后認為可以從東方醫院14萬的賠償款中抵扣,就沒有跟他提這個事情,所以他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才知道差8元訴訟費這事。
法院確認賠償款已執行到賬
“不能因沒拿到執行款就欠訴訟費”
紅星新聞記者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查詢,廣州東方醫院已被錄入被執行人數據庫中,執行標的143121元。在該網失信被執行人和限制消費人員數據庫中,檢索不到廣州東方醫院;限制消費人員數據庫中可以檢索到卿德兵。

東方醫院該付賠償款是否執行到位?8月10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到白云區法院執行局,負責卿德兵賠償款執行的項法官的助理查詢后向記者確認,東方醫院已將款項打入法院賬戶,“我們同事會聯系卿德兵,通知他過來領錢”。這位助理還向記者確認,卿德兵確實有一個欠8元訴訟費的執行案件。
卿德兵一直疑惑的是,自己申請強制執行的14.3萬余元賠償款尚未拿到,法院追著他要的8元訴訟費,為何不能從賠償款中直接扣除?
“欠訴訟費肯定是要給的。”上述法官助理解釋,拖欠8元訴訟費與14.3萬余元賠償款是兩個獨立的案件,執行賠償款一案是卿德兵申請的,法院在為他執行。卿德兵欠的8元訴訟費,這是國家要入庫的錢,當然也要給。
“若東方醫院不給他履行賠償,我們就執行東方醫院。他若不交欠的訴訟費,我們也會立案執行。這是兩個不同的關系,并非說,他是申請人,就不能成為被執行人。不能因為法院沒給他執行到錢,就能欠法院訴訟費。”
對此,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姜先良認為,廣州白云區法院的這種做法并不合理合法——
從合法性角度講,《民訴法解釋》第20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注意這里的適用條件,是在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強制執行,但一審判決要求卿德兵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如果他沒有交,不能據此認定是拒不交納。拒不交納是要求必須具備主觀故意的。從常理分析,區區8塊錢訴訟費不可能拒絕交納,很可能是忘記交,或者認為可以從執行款中扣除。
因此,按照執行程序流程,法院如果認為需要啟動強制執行程序,也應先給卿德兵發一份執行通知,讓他主動履行,這是必經程序;如果通知期滿仍未交,這種情況可以認定屬于拒不交納。但即便出現這種情況,法院也可以從執行款中予以扣除,而沒有必要給當事人發限制高消費令,這一執行措施與本案8塊錢的執行標的、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是不相符的。
解決8元訴訟費補交的問題,當事人主動交是第一選擇,從被執行人財產中扣除是第二選擇,最后才可能涉及強制執行的問題。我覺得,廣州白云法院的做法理念過于機械,沒有最大限度考慮實現債權,為了立案而立案,白白浪費國家的司法資源。
(原題為《欠8元訴訟費被法院限制高消費,被執行人:我14萬賠償款沒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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