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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法院將罪犯送交執行,三次都遭看守所拒收
檢察日報8月11日報道,“三次將李某送交看守所執行,看守所都以李某患病且有HIV為由拒收,判決成了一紙空文。”2018年初,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法院一位承辦法官非常生氣地向東區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局干警訴說。8月1日,攀枝花市檢察院的一紙檢察建議書,終使李某被收監執行。
李某系一名HIV(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同時患有雙腎結石、高血壓等疾病。2016年6月的一天,李某飲酒后無證駕駛小型客車在攀枝花市市區行駛時被查獲。2017年2月,法院以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
判決生效后,看守所以李某患病且攜帶HIV為由拒絕收押。同時李某以患病為由向法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東區檢察院經審查發現,李某這種情況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遂建議法院及時將罪犯送交執行。其后,法院在交付執行過程中,因與看守所對李某是否符合收押條件意見不一,交付過程極其艱難。今年初,法院第三次送李某到看守所收押時又一次被拒,便出現了本文開頭的一幕。
了解到這一情況,東區檢察院取得上級院支持,一致分析認為產生分歧的原因系看守所自行擴大了不予收押的疾病范圍。于是,兩級檢察院共同發力,一方面牽頭召開公檢法專項聯席會,針對李某的病情是否符合不予收監條件予以分析討論;另一方面,攀枝花市檢察院針對看守所不依法將已決犯收監執行的違法行為發出檢察建議書。
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程文君告訴記者,在刑罰交付執行時,法院和看守所對不予收押疾病范圍存在分歧,經常產生“收監難”的問題,剛性檢察建議很有必要。此次對李某收監執行的檢察監督,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上下聯動發揮監督職能的重要作用,解決了部分已決罪犯“收監難”問題。
(原題為《三次將罪犯送交執行三次遭拒,四川攀枝花:剛性檢察建議有效解決“收監難”頑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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