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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丈夫拿出一張欠條,這筆債妻子需要還嗎?
在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爭的不僅僅是財產的多寡,孩子的撫養權,還有債務的分配。那么,如果在離婚后,丈夫拿出一張婚姻存續期間所簽下的一張借條,并要求前妻承擔償還責任,那么前妻需要幫忙償還嗎?

一、在婚姻存續期間,哪些可以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要不要承擔另一半的債務需要看這筆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法律規定,有三種債務可以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共債共簽或者事后追認的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認或者有其他意思表示為共同負債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何為家庭日常生活?家庭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國家統計局的八大類家庭消費,包括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以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
3、因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只要經營活動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便另一方沒有參與經營管理,但是因為生產經營活動使家庭受益,或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離婚協議中債務全部約定給一人,另一方是否還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所作出的約定,若協議內容無違反法律效力強制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都應認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但是如果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債務的分配,如債務全部由一人承擔,除非得到第三方債權人的確認和同意,否則不得對抗第三方債權人。即便離婚,即便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不用承擔債務,債權人仍可以要求該方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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