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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買房假離婚?共同財產歸屬有風險,請注意
這個問題主要涉及離婚案件中虛假離婚合意的司法認定問題。在沒有證據其他證據可以推翻的情況下,一般屬于登記方的個人財產。杭州離婚律師李曉娟今天用一個案例來說明。
原告女方、被告男方于2008年1月31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婚生子。
2014年11月2日,雙方協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對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作出明確約定。2014年11月3日,女方購買A房屋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并辦理銀行貸款,然后雙方復婚。后雙方感情破裂,女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解決子女撫養問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男方辯稱雙方系因購房辦理假離婚,《離婚協議書》的財產分割內容是雙方串通的虛假意思表示,應屬無效,要求重新分割。
就離婚后購買的房產問題,一審法院認為:
雖男方抗辯稱與女方前次離婚是為購買A房屋而進行的假離婚,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分割不是真實意思表示,但未能據其主張事實向法庭充分舉證,且女方亦不認可,法院對男方的抗辯意見不予釆納,《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對雙方均產生約束力。
結合A房屋購買時間、購買主體、購房款組成和產權登記等事實,法院確認房屋歸女方所有,女方應當對復婚后男方參與共同還貸及房屋對應增值部分,向男方進行補償,具體數額法院結合雙方確定的房屋市場價值、査明和確定的共同還貸時間進行核算,為628620元。
男方上訴。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A房屋的分割問題,首先應明確房屋的性質,男方上訴主張其與女方于2014年11月的協議離婚為假離婚,進而主張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無效,法院對其前述主張不予認可,具體原因是:
首先,A房屋中介經辦人黃某雖向…審法院出具《證明》,表示女方與男方辦理購房手續過程中雙方均到場,關系和諧并仍以夫妻相稱。但二審中,黃某提交了書面說明并出庭接受詢問,表示前述《證明》并非其本意,系無奈之下書寫。同時稱辦理購房手續時女方與男方已是離異狀態,并未以夫妻相稱。
其次,本案中,男方與女方離婚、購房、復婚的時間節點雖結合得較為緊密,但綜合本案現有證據,缺乏能夠證明男方與女方當時協議離婚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直接證據,如離婚后簽署的財產約定或當時的往來通信記錄等。
最后,男方受過專業法學教育,本身具有一定法學理論基礎,其應知曉簽署離婚協議的法律后果,因此,其在簽署離婚協議時應較一般人更為審慎。
但本案中,男方與女方簽署離婚協議后并未簽訂其他協議,且在協議中亦存在“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的內容,前述事實均與男方主張雙方系假離婚存在相悖之處。
故綜合考量本案實際情況,法院認定2014年11月雙方協議離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應為有效。女方在雙方離婚后復婚前用協議書中約定歸其所有的銀行存款購買A房屋,用其個人財產支付房屋首付款并以個人名義辦理銀行貸款,且房屋亦登記在女方名下,故A房屋應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
現在生活中的離婚率與離婚登記數量也在不斷攀升,除夫妻感情破裂或其他家庭因素所致離婚外,因規避限購政策、逃避債務、獲取拆遷利益等因素導致的“假離婚”現象亦不鮮見。
目前司法實務中對“假離婚”的認定沒有明確裁判規則,虛假離婚合意認定標準模糊、裁判尺度不一。
本案通過對虛假離婚合意的認定標準進行分析,并對虛假離婚合意認定的舉證責任、考量因素、證明標準等方面進行分析,給類案提供了一定裁判思路,同時通過案判決對蓄意通過假離婚手段達到一定目的的當事人予以善示,通過判決彰顯法律對“假離婚”行為的負面態度,倡導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
離婚財產分割是大事,需謹慎處理。若因故需“假離婚”建議咨詢專業婚姻律師以保障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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