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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內舉債誰來還?二審區分錢款去向,改判夫妻分別承擔
夫妻沒離婚,一方對外以個人名義借錢,這筆錢該由借錢的一方還,還是夫妻共同承擔?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進行二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出臺的夫妻債務審理新規,區分錢款去向,上海一中院改判妻子對部分借款和利息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剩余部分由丈夫獨自償還。
李厚(化名)和安妮(化名)是夫妻,2017年2月,李厚以個人名義向張先生借款40萬元,出具借據、收據各一份,承諾1個月還清。李厚收到40萬元的當日,向妻子轉賬2.5萬元。
2017年6月,因多次催討未果,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李厚、安妮共同償還借款及逾期還款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該筆借款發生在李厚與安妮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李厚在取得借款當日即將部分款項轉賬交付安妮,故安妮關于李厚未將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債務并非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李厚與安妮共同償還債務。安妮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安妮上訴稱,自己對李厚借債一事并不知情,且李厚向張先生借款40萬元,還款期1個月,明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安妮說,李厚轉給她的2.5萬元也是用于償還外債,一審僅憑這一錢款往來就要她和丈夫共同還債明顯不當。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法院2018年1月公布的《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本案中,借期1個月金額40萬元的借款雖然發生在李厚、安妮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顯然已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張先生也未能舉證證明該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但同時,李厚在借款當日即向安妮轉賬2.5萬元,安妮對這一事實并無異議。故該筆款項應當視為安妮以自己的行為追認該部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便這部分借款事后用于償債也不影響其共同債務的性質。
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李厚、安妮對2.5萬元的借款及逾期利息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剩余37.5萬元的借款及逾期利息由李厚一人償還。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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