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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遭保護區鳥類啄食,法院判政府部門補償農戶七成損失
澎湃新聞記者 邱海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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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大豐區農戶蔣某承包196畝土地種水稻,因位于珍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緩沖區周邊,稻田幾乎成了保護區鳥類的“食堂”,幾近絕收,損失36萬多元。因認為當地有關部門的補償額不合理,蔣某告上法院,最終獲得近26萬元補償。
6月5日,江蘇省高級法院召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通報典型案例,“蔣某訴大豐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補償案”被列入。
據介紹,蔣某承包了三龍鎮斗龍港村六組的土地從事水稻種植等,稻蝦輪作。該地塊不遠處就是鹽城濕地珍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有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丹頂鶴、白鶴、黑鸛等。2019年秋冬,蔣某種植的196畝水稻頻遭鳥類侵食、損壞,因意識到野鳥中有保護動物,蔣某只燃放鞭炮驅趕,收效甚微,最終水稻基本絕收。
經測產評估,蔣某損失36萬余元。大豐區自規局參照省農業保險大豐地區現行執行標準,給予每畝550元的補償計10萬余元。2020年底,蔣某領取補償款后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該局對其196畝無公害水稻被鳥類損害后按550元/畝補償的行為違法,應依法據實全額補償損失36萬余元。
東臺法院審理認為,法律規定,因保護法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政府補償。本案中,大豐自規局參照江蘇省農業保險大豐地區現行執行的每畝550元的標準補償,明顯偏低,未能體現行政補償的合理性原則。綜合實際情況,對蔣某的合理損失36萬余元,酌情由大豐區自規局按70%補償,判決支付補償款25萬余元(含已支付的10萬余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責任編輯:謝春雷
圖片編輯:樂浴峰
校對:欒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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