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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億規模項目“踩雷”后,申萬宏源與項目負責人對簿公堂,誰該背鍋?法院判了
因任職期間負責的貸款項目“踩雷”,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下稱“申萬宏源”)決定對項目評審小組負責人進行62.50萬元的經濟處罰,雙方因此產生的糾紛不僅進行了仲裁,還鬧上了法庭。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勞動合同糾紛案例顯示,2015年申萬宏源有一貸款項目(下稱“雨潤項目”)最終給公司造成了實際損失2億余元。2021年,申萬宏源認定孫某華作為項目評審小組負責人,在該項目的評審和放款過程中存在違紀行為。
因此,申萬宏源決定不支付孫某華33.92萬元的2020年度績效獎金,及2013年7月至2021年8月28.57萬元的“風險項目歷史留存”(孫某華2013年7月入職起每年按年度績效獎金40%的比例扣留的績效獎)。
2021年9月27日,孫某華向上海市徐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申萬宏源支付相關獎金和風險項目歷史留存。判決書顯示,彼時仲裁支持了孫某華的主張,申萬宏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
5月15日發布的一審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法院判決申萬宏源無需支付孫某華33.92萬元的2020年度績效獎金和28.57萬元的風險項目歷史留存。
項目“踩雷”中是否違紀或失職成糾紛點
判決書顯示,2015年2月至3月期間,申萬宏源的雨潤項目,即通過D股份有限公司(下稱“D公司”)向江蘇A集團有限公司(下稱“A集團公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項目規模近5億元。
后A集團公司因未償還該筆貸款,與D公司發生糾紛。2017年5月,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歸還D公司借款4.9億元,為此給申萬宏源造成實際損失2億余元。而A集團公司在2020年10月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
申萬宏源自2018年開始就該項目開展風險調查,最終在2021年4月26日認定,孫某華作為項目評審小組負責人,在該項目的評審和放款過程中存在違紀行為,決定對其進行經濟處罰62.50萬元。
孫某華則辯稱,對申萬宏源陳述的勞動關系建立及職務情況無異議,自己確實負責雨潤項目的評審和資金放款,但在此過程中不存在違紀或失職行為,該項目之后產生的損失,系正常壞賬損失。
孫某華進一步指出,申萬宏源不應將公司的損失與個人的獎金掛鉤扣除,且并無制度依據,應按仲裁裁決的金額支付。同時,自己并不清楚被扣發獎金的具體名目,在職期間也從未收到過工資明細。
判決書顯示,2021年11月24日,上海市徐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徐勞人仲(2021)辦字第2617號仲裁裁決:一、申萬宏源于裁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孫某華2020年度績效獎金33.92萬元;二、申萬宏源于上述期限內支付孫某華2013年7月至2021年8月風險項目歷史留存28.57萬元。
不過,申萬宏源不服仲裁裁決,并起訴至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一審認定孫某華存在兩方面失職
判決書顯示,一審中,申萬宏源主張了孫某華的3項失職行為:一是2015年1月22日的雨潤項目評審意見中,寫明的項目放貸用途為“用于補充流動資金”,與《盡職調查報告》中列明的用途“用于養殖產業養殖場建設及補充流動資金”不符。
二是在項目審批投票階段,根據公司《資產管理事業部產品審核小組工作辦法》的規定,除項目直接相關部門的委員外,現場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于5名,但實際雨潤項目的投票委員為4人,不符合制度規定。
三是2015年3月5日,客戶資產管理部在申請第二次放款時,實際第一筆投放資金尚未完全到位,且第二筆放款的依據為企業自行出具的2014年財務報告,該報告的負債合計與2015年4月27日審計事務所出具的報告中負債合計金額相差甚遠,兩份報告僅距離一個月的時間,且當時孫某華已明知A集團因負責人發生經濟問題存在風險隱患。
申萬宏源稱,孫某華存在管理不到位、評審把關不嚴,決策會議現場參會委員人數不符合制度規定,以及在項目投放后未能及時提醒、督促風險隱患等問題,應對此承擔重要管理責任。
法院認為,現有證據顯示雨潤項目在評審環節并未按上述規定做到現場參會委員不得少于5名,孫某華將之歸結為評審委員人數不足造成,與己無關,但其作為資產管理事業部產品評審總部負責人,對評審程序上存在的瑕疵,有職責提出異議和修正,孫某華主張與己無關,本院難以認同。
“第二,實際操作中,前期貸款2015年1月發放后,后續貸款于2015年3月初提請發放,而孫某華作為評審成員在考察借款人經營狀況時,明知了解借款企業經營狀況應依據第三方審計報告且年度例行審計報告的出具時間就在下個月4月份,卻仍以借款企業自行提供的財務報表為依據,對第二次放款的評審存在時間倉促、依據不足的問題。”法院指出。
法院進一步指出,申萬宏源根據孫某華作為項目評審小組負責人,在雨潤項目的評審和放款過程中存在失職情況,結合雨潤項目自2015年啟動評審,之后訴至法院直至相關企業2020年資產重組及申萬宏源計提2億元損失的發展過程,決定對孫某華“風險項目歷史留存”及2020年年度績效獎金予以扣除,符合規章制度及行業準則規定,并無不當。
因此,法院判決:一、申萬宏源無需支付孫某華2020年度績效獎金33.92萬元;二、申萬宏源無需支付孫某華2013年7月至2021年8月“風險項目歷史留存”28.5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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