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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鎮長酒駕三個月后還能升職,到底咋回事

賀永權 圖片來源/羅平黨建
5月24日,云南省羅平縣紀委監委一份通報引發關注。通報顯示,2022年8月15日8時59分,羅平縣阿崗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賀永權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而在三個多月后,也就是當年11月30日,任職公示又顯示賀永權升任鎮黨委書記。對此,羅平縣委組織部、羅平縣紀委監委相關工作人員均表示,正在核查。
這事確實有必要認真核查。一名黨員干部,在涉酒駕被查三個多月后,又升職擔任更重要的職務,顯然是不嚴肅的,也有違黨紀政紀的規定,當地相關責任部門應該給公眾一個明確的說法。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規定,黨員因酒后駕車,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一般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而根據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在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也就是說,涉酒駕的賀永權,無論是被處分警告,還是嚴重警告,均會影響到其在黨內或黨外的升職。這既是嚴厲查處黨員、公職人員酒駕醉駕,持續加強作風建設的必然,也是用鐵的紀律從嚴治黨的具體體現。黨員、公職人員就應該樹牢紀法意識,規范日常行為,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良好秩序。
身為黨員干部,賀永權無視法律規定,酒駕上路,已經危害到公共安全,也違背了黨紀政紀規定,豈能在三個多月后又順利升任更重要的職務?
當然,人們也注意到,羅平縣紀委監委的通報并沒有披露對賀永權等涉嫌酒駕黨員的處分情況。而在其他類似酒駕醉駕通報中,往往會明確說明給予涉事黨員什么樣的處分。當地為什么沒有通報處分情況,目前尚不可知,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員干部涉嫌酒駕,不處分似乎說不過去。即便是沒有造成惡劣后果和影響,也應按照黨紀進行處理。
況且,這個“惡劣后果和影響”,也要看怎么理解。一名鎮長、鎮黨委副書記,在地方上已屬于“關鍵少數”,其一舉一動,對黨風政風的影響很大。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行。
全面從嚴治黨,基礎在全面,關鍵在嚴,要害在治。對于酒駕醉駕等行為,時至今日仍有人不以為然,認為這是小小不言的事情,企圖蒙混過關。對此,必須以明確的處分傳遞明確的信號。總之,既然此事已經引發廣泛關注,希望當地盡快查清事件情由,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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