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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堅持這些原則→

2023-05-25 16:3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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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何莉,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廳長那艷芳,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一級巡視員陳士渠,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一級巡視員孫春英,全國婦聯權益部副部長李岳陽出席發布會。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有效懲治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并于5月25日正式發布。

《意見》的制定背景、原則和主要內容具體如下。

一、《意見》的制定背景

保護好未成年人,是在做“守心”的工作。“守”的不僅是億萬家庭的幸福生活,更是紅色江山根基永固、黨和人民事業薪火相傳。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指出“培養好少年兒童是一項戰略任務,事關長遠”。2021年6月,黨中央制發《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強化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完善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的保護體系”。近年來,在黨中央的要求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持續加強、成效明顯。但伴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現新的復雜情況,性侵害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占比重持續升高,成為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犯罪。有效遏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落實“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迫切現實需要。

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懲治和預防工作,按照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要求,堅持“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懲治相關犯罪;發布隔空猥褻等指導性案例,引領更新完善司法理念和辦案規則;圍繞校園性侵害問題,制發“一號檢察建議”,推動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入職查詢制度,做實訴源治理和犯罪預防;依法能動履職,充分運用檢察建議、公益訴訟等法律監督手段,助推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責任落實,努力為廣大未成年人構筑安全屏障。

與此同時,隨著犯罪形勢的發展變化,執法司法面臨日益復雜的情況。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日趨低齡化,隔空猥褻、網絡性引誘等新型犯罪層出不窮。2013年“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在法律多次修正下,已不能完全與現行法律規定銜接,法律適用指引不夠明確,程序規范不夠充分等問題日益顯現,亟需盡快制定出臺指導規范,應對形勢發展和實踐需要。同時將實踐中好的經驗做法固化為制度機制,推動工作質效進一步提升。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本《意見》,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懲治和預防工作。

二、《意見》起草把握的原則

《意見》起草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在堅決貫徹依法嚴懲犯罪、有力保護未成年人司法政策的基礎上,堅持并體現以下原則:

一是遵循未成年人司法規律。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身心發育特點,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只有尊重、順應其規律特點才能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意見》起草在遵循刑事司法一般規律的同時,強調案件辦理遵循未成年人司法特有規律、特點,體現“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

二是突出問題導向。立足執法司法實際,著力解決案件辦理中的困難問題和認識分歧。對性侵害案件證明標準、未成年人證言審查判斷、犯罪事實認定和情節把握、管轄爭議處理等近年來司法實踐中的疑難、爭議問題,逐一作出規定,統一執法司法尺度和標準。

三是強化規范引導。《意見》將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政策實化為具體要求,對案件受理、偵查、批捕、公訴、審判等各個環節全面規范。細化執法司法機關配合銜接與監督制約機制,為司法辦案提供遵循指引和制度保障。

三、《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分為6個部分,共計40條,重點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明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辦理基本原則。要求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從嚴懲處,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注重雙向保護。強調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應當由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辦理。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相關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第二,規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辦理程序和方式。一是嚴格案件辦理時限要求。規定公安機關受案后直接立案的四種情形;明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立案時限;對于管轄不明案件,要求公安機關先行立案,待管轄權明確后,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二是完善案件辦理協作機制。要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加強信息雙向共享。明確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商請人民檢察院就案件定性、證據收集、法律適用、未成年人保護要求等提出意見建議。三是規范案件辦理方式方法。要求詢問未成年被害人選擇“一站式”取證場所、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讓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場所,采取和緩的方式進行,堅持一次詢問原則。規定性侵害案件審理,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出庭,確有必要出庭的,應當采取必要保護措施。四是強化訴訟權利保障。要求依法保障被害人獲得法律援助,對被害人訴訟知情權、參與權細化明確。五是對犯罪人員嚴管嚴控,從嚴懲處。《意見》規定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嚴把握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嚴格把握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納入社區矯正的,應當嚴管嚴控。對在校園、游泳館、兒童游樂場、學生集體宿舍等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認定公共場所性侵害,依法加重處罰。

第三,明確偵查取證工作要求。要求全面查清犯罪事實,力求不漏一案、不漏一罪、不漏一人。規定辦案機關發現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線索的,均應調查核實。對于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便利條件的人員涉嫌性侵害犯罪的,要摸排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觸到的其他未成年人。對于發生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周邊或者相同、類似場所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應當及時并案偵查。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對完善證據鏈條、準確認定犯罪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相關證據。指出取證重點和需要注意的問題。強調即時通訊記錄、社交軟件記錄、音視頻、網盤資料等電子數據取證的重要性。

第四,明確證據審查判斷標準和應把握的原則。指出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事實的認定要立足證據,結合邏輯推理與經驗、常理,并充分考慮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明確未成年人言詞證據采信規則。要求著重審查未成年被害人陳述形成的時間、背景,被害人年齡、認知、記憶和表達能力,陳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陳述與其他證據的印證情況。強調對十四周歲以上未成年被害人真實意志的判斷,不以其明確表示反對或者同意為唯一證據,應當結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齡、身體狀況、被侵害前后表現以及雙方關系、案發環境、案發過程等綜合判斷。

第五,細化被害人保護救助要求。一是強調綜合保護。要求綜合運用心理疏導、臨時照料、醫療救治、轉學安置、經濟幫扶等多種措施,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保護和幫助。二是強調及時保護。要求接報或發現性侵害未成年人線索后,無論是否屬于本單位管轄,均要在第一時間采取制止侵害行為、保護被害人等緊急措施。三是強調隱私保護。要求辦案人員和訴訟參與人員對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嚴格保密,嚴密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和名譽。四是強調風險防范。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艾滋病患者性侵害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面臨患病風險的情況,規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辦案人員要第一時間了解其有無此類疾病,發現被害人存在感染風險的,立即采取阻斷治療等防治保護措施。五是強調監護保障。對于監護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規定不僅要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還要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督促監護、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此外,《意見》對相關部門能動開展犯罪預防工作提出要求。對強制報告、入職查詢法律制度落實和相關工作機制建設進一步明確。

以上是《意見》的主要內容。《意見》制定工作于2021年正式開始。研制過程中,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指導幫助;全國婦聯、基層執法司法部門、法學專家等的大力支持;以及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的關心關注。借此機會表示衷心感謝。今后,我們將繼續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不斷加大打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不斷提升懲治預防效率效果,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有力司法保護。

關于印發《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進一步提升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理質效,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3年5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規范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則

第一條 本意見所稱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強奸罪,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等。

第二條 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從嚴懲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二)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易受傷害等特點,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對于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在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時,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專門人員,負責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參與。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發現社會治理漏洞的,依法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涉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訴訟活動等進行監督,發現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監督意見。發現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應當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二、案件辦理

第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報案、控告、舉報,應當及時受理,迅速審查。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立案偵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七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后直接立案偵查:

(一)精神發育明顯遲滯的未成年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懷孕、妊娠終止或者分娩的;

(二)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者隱私部位遭受明顯非正常損傷的;

(三)未成年人被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發生的。

第六條 公安機關發現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報相關線索的,無論案件是否屬于本單位管轄,都應當及時采取制止侵害行為、保護被害人、保護現場等緊急措施。必要時,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對被害人予以臨時安置、救助。

第七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因犯罪地、犯罪嫌疑人無法確定,管轄權不明的,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先立案偵查,經過偵查明確管轄后,及時將案件及證據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加強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健全完善信息雙向共享機制,形成合力。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商請人民檢察院就案件定性、證據收集、法律適用、未成年人保護要求等提出意見建議。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據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經審查其訴求合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第十條 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嚴把握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依法追訴,從嚴懲處。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提請批準逮捕、移送起訴時,案卷材料中應當包含證明案件來源與案發過程的有關材料和犯罪嫌疑人歸案(抓獲)情況的說明等。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告知其有權依法申請法律援助。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有礙案件辦理的情形外,應當將案件進展情況、案件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對有關情況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確定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出庭作證。確有必要出庭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或者采取視頻等方式播放詢問未成年人的錄音錄像,播放視頻亦應當采取技術處理等保護措施。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當庭發問的方式或者內容不當,可能對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造成身心傷害的,審判長應當及時制止。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在庭審中出現恐慌、緊張、激動、抗拒等影響庭審正常進行的情形的,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并采取相應的情緒安撫疏導措施,評估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繼續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第十六條 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于涉及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身份信息的資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細節等內容,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律師及參與訴訟、知曉案情的相關人員應當保密。

對外公開的訴訟文書,不得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身份信息的其他資料,對性侵害的事實必須以適當方式敘述。

辦案人員到未成年人及其親屬所在學校、單位、住所調查取證的,應當避免駕駛警車、穿著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未成年人身份、影響未成年人名譽、隱私的方式。

第十七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不滿十二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第十八條 在校園、游泳館、兒童游樂場、學生集體宿舍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猥褻。

第十九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實施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在依法判處刑罰時,可以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對于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不適宜在境內繼續停留居留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二十條 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嚴格把握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納入社區矯正的,應當嚴管嚴控。

三、證據收集與審查判斷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等及時進行勘驗、檢查,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生物樣本;及時調取與案件有關的住宿、通行、銀行交易記錄等書證,現場監控錄像等視聽資料,手機短信、即時通訊記錄、社交軟件記錄、手機支付記錄、音視頻、網盤資料等電子數據。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因保管不善滅失的,應當向原始數據存儲單位重新調取,或者提交專業機構進行技術性恢復、修復。

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被害人陳述、未成年證人證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線索,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屬于其他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便利條件的人員涉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注意摸排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觸到的其他未成年人,以便全面查清犯罪事實。

對于發生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周邊或者相同、類似場所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符合并案條件的,應當及時并案偵查,防止遺漏犯罪事實。

第二十三條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選擇“一站式”取證場所、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讓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場所進行,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不宜到場的,應當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采取和緩的方式,以未成年人能夠理解和接受的語言進行。堅持一次詢問原則,盡可能避免多次反復詢問,造成次生傷害。確有必要再次詢問的,應當針對確有疑問需要核實的內容進行。

詢問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二十四條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進行同步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全程不間斷進行,不得選擇性錄制,不得剪接、刪改。錄音錄像聲音、圖像應當清晰穩定,被詢問人面部應當清楚可辨,能夠真實反映未成年被害人回答詢問的狀態。錄音錄像應當隨案移送。

第二十五條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問明與性侵害犯罪有關的事實及情節,包括被害人的年齡等身份信息、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往情況、侵害方式、時間、地點、次數、后果等。

詢問盡量讓被害人自由陳述,不得誘導,并將提問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回答記錄清楚。記錄應當保持未成年人的語言特點,不得隨意加工或者歸納。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被害人陳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中具有特殊性、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包括身體特征、行為特征和環境特征等,辦案機關應當及時通過人身檢查、現場勘查等調查取證方法固定證據。

第二十七條 能夠證實未成年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識交往、矛盾糾紛及其異常表現、特殊癖好等情況,對完善證據鏈條、查清全部案情具有證明作用的證據,應當全面收集。

第二十八條 能夠證實未成年人被性侵害后心理狀況或者行為表現的證據,應當全面收集。未成年被害人出現心理創傷、精神抑郁或者自殺、自殘等傷害后果的,應當及時檢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 認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要立足證據,結合經驗常識,考慮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準確理解和把握證明標準。

第三十條 對未成年被害人陳述,應當著重審查陳述形成的時間、背景,被害人年齡、認知、記憶和表達能力,生理和精神狀態是否影響陳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陳述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低齡未成年人對被侵害細節前后陳述存在不一致的,應當考慮其身心特點,綜合判斷其陳述的主要事實是否客觀、真實。

未成年被害人陳述了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實相關的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并且可以排除指證、誘證、誣告、陷害可能的,一般應當采信。

未成年被害人詢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與詢問同步錄音錄像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結合同步錄音錄像記載準確客觀認定。

對未成年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依照本條前四款規定進行。

第三十一條 對十四周歲以上未成年被害人真實意志的判斷,不以其明確表示反對或者同意為唯一證據,應當結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齡、身體狀況、被侵害前后表現以及雙方關系、案發環境、案發過程等進行綜合判斷。

四、未成年被害人保護與救助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被害人的實際需要及當地情況,協調有關部門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導、臨時照料、醫療救治、轉學安置、經濟幫扶等救助保護措施。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辦案人員應當第一時間了解其有無艾滋病,發現犯罪嫌疑人患有艾滋病的,在征得未成年被害人監護人同意后,應當及時配合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對未成年被害人采取阻斷治療等保護措施。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予以訓誡,并書面督促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必要時,可以責令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五條 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民政部門等有關單位和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關個人和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對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損害,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生活困難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會同有關部門,優先考慮予以救助。

五、其他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積極推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推動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相關行業依法建立完善準入查詢性侵害違法犯罪信息制度,建立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庫,協助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單位開展信息查詢工作。

第三十九條 辦案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辦案救助機制,通過設立專門場所、配置專用設備、完善工作流程和引入專業社會力量等方式,盡可能一次性完成詢問、人身檢查、生物樣本采集、偵查辨認等取證工作,同步開展救助保護工作。

六、附則

第四十條 本意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本意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法發〔2013〕12號)同時廢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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