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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房間成了靈堂,女子起訴上海房東獲8000元補償
出門上個班,出租屋變靈堂了怎么辦?
當契約精神與傳統民俗相遇在一樁看似簡單卻矛盾激烈的法律糾紛中,法官怎樣做才能彌合巨大鴻溝,以司法的溫度溫暖人心?
近日,松江法院浦南法庭的莊法官就遇見了這樣一起不尋常的“小案”。
基本案情
這幾天,租住松江的王小姐又驚又怕,還做起了噩夢,這都源于前幾天的一件糟心事……

本文圖片均為“上海松江法院”微信公號 圖
慌亂的王小姐趕緊收拾隨身物品去賓館暫住,可她越想越害怕,她的所有物品都還在出租屋中,雖然停靈僅僅幾天,可結束后她還敢繼續居住嗎?王小姐選擇將李阿姨訴至松江法院,認為李阿姨嚴重違約,要求解除其與李阿姨間的房屋租賃合同,返還押金及提前支付的租金,并支付違約金、誤工費、賓館費用等,當然還有因此事帶來的心理陰影造成的精神損失費,共計4萬余元。
法院審理
李阿姨辯稱:
自己并未違約。該房屋出租前就是老人生前住房,按照當地風俗,老人去世后必須在該房中停靈數日方可“出門”,自己也是尊而從之,占用僅數天。此事已提前電話告知了王小姐,停靈結束后,自己也會將房屋恢復原狀,不會影響王小姐居住,也愿意補償王小姐賓館暫住等的必要費用,希望王小姐對本地風俗充分尊重。另外,房屋恢復原狀后完全可以繼續使用,如王小姐非要搬走,違約責任也不應在于她。

面對李阿姨的理所當然與王小姐的心有余悸,法官該如何處理呢?
雖然作為派出法庭法官,莊法官某種程度上能夠理解李阿姨對鄉風民俗的遵從,其本身年齡較大,且生活區域傳統思想依然占據主導地位,故讓老人去世后回生前居住地停靈的行為,確實缺乏法律意識,但并無惡意,也沒想到會對王小姐造成如此大的傷害。但作為合同締約方,契約精神更應遵守。租客王小姐對于其承租的房屋具有合法占有和使用權,租賃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人不得侵犯,即使是房東。而李阿姨擅自進入租賃房屋,甚至停放逝者遺體的行為,顯然已構成根本違約,且將構成一定精神損害,故理應解除合同、并賠償王小姐相應損失。
為了真正做到案結事了人和,莊法官將相關法律規定、本案的訴訟風險和可能結果對李阿姨進行了詳細解釋。在理解法律規定和對方立場后,李阿姨主動要求與王小姐進行調解。
而對王小姐這邊,法官也在理解她心理、訴求的基礎上,將相關違約賠償規定、本地習俗、房東心態等進行了耐心解釋、溝通,也轉達了李阿姨的歉意和愿意賠償的誠意。

在雙方心態平和后,莊法官將雙方請到一起共同溝通,終于,在互相理解后,王小姐與李阿姨決定解除合同,雙方握手言和。除退還押金、多余租金外,李阿姨當場補償8000余元,并向王小姐真誠道歉。而王小姐也表示諒解,接受了道歉。這場源于一場農村風俗的租賃合同糾紛,通過法官細致耐心的工作,實現了現代法律契約精神與傳統公序良俗間的衡平,最終達到案結事了人和的目的。
一點說法
本案中,租客與房東既然簽訂了租賃合同,租客就享有該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權利。在合同租賃期限內,房東擅自進入房屋,是一種侵犯租客占有、使用房屋權利的行為,構成違約。同時,房東應保持租賃房屋約定的居住用途,若因其行為改變用途,亦構成違約。如果租客由此遭受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害的,房東須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作出相應的賠償。
無論作為房東,亦或租客,雙方均應謹慎簽訂租賃合同,嚴格全面履行租賃合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九百九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原標題為《出門上個班,出租屋變靈堂了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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