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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燕姿回應“AI孫燕姿”:人類無法超越AI,做自己已然足夠
AI(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爆火,是否會影響藝術創作者的生存空間?
近日,“AI孫燕姿”翻唱歌曲在各大網絡平臺上走紅。5月22日晚,歌手孫燕姿在社交平臺發文回應稱,人類無法超越AI技術已指日可待,凡事皆有可能,凡事皆無所謂,“我認為思想純凈、做自己,已然足夠”。
“粉絲們已經接受我就是一名冷門歌手的事實,而我的AI角色成為了目前的頂流。”孫燕姿表示,“我想說的是,你跟一個每幾分鐘就推出一張新專輯的人還有什么好爭的。”
文章提到,無論是ChatGPT還是Al或者其他名字,這個“東西”現在能夠通過處理海量的信息,同時以最連貫的方式拼接組合手頭的任務,來模仿或創造出獨特而復雜的內容。“這種新技術將能夠大量炮制每個人所需的一切。無論你多么小眾、多么反常或者精神多么錯亂,都可能有專門為你創建的獨特內容。你并不特別,你已經是可預測的,而且不幸你也是可定制的。”
孫燕姿認為,AI技術的赫然聳現將威脅到成千上萬個由人類創造的工作,比如法律、醫學、會計等行業,以及目前人們正在談論的唱歌。“你可能會反對,說我還是能分辨出區別的,它沒有情緒,沒有音調和呼吸(或任何你能想到的術語)的變化。很抱歉,我懷疑這只是一個非常短期內的回應。”
孫燕姿回應全文
隨著AI技術的成熟,通過收集大量語音素材進行模型訓練和后期處理,就可以收獲AI模仿不同音色翻唱的歌曲,B站、QQ音樂、網易云音樂等平臺上逐漸涌現了一批使用AI技術模擬當紅歌手翻唱歌曲的作品。其中,“AI孫燕姿”翻唱的作品憑借極具辨識度的音色以及對各種曲風的駕馭能力火爆全網,成為AI歌手中的“新晉頂流”。
QQ音樂數據顯示,歌手孫燕姿出道23年來發布的作品共435首,遠不及“AI孫燕姿”的生產力。記者在B站查詢“AI孫燕姿”后發現,僅該平臺上出現的“AI孫燕姿”翻唱作品就超過1000首,其中翻唱《發如雪》《愛在西元前》《半島鐵盒》等周杰倫歌曲的作品更是斬獲了超過百萬的播放量。而在QQ音樂平臺上,“AI孫燕姿”播放量最高的歌單收錄了271首歌曲,播放量突破百萬。

圖片來源:B站
據了解,網絡上大部分AI翻唱作品所用的核心技術主要來自于一個叫做So-vits的開源項目,該項目已經迭代到4.0版本。相較于以往VITS、soft-vc、VISinger2等項目,So-vits的使用大大簡化,僅憑數段音頻,就可用一個生成式模型來合成目標音色的音頻,訓練出用戶想要的聲學模型。這個模型可以保留音高和音調,也可以用不同的語言來翻唱。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So-vits-svc模型的開發者已將該項目從源代碼托管服務平臺Github上刪庫。該開發者表示刪庫主要是因為項目已經停止維護和更新,并聲明了項目的免責條款,強調項目是一個開源、離線的項目,所有成員和貢獻者對項目沒有任何控制權,也不知道用戶使用項目的目的和方式,因此所有基于項目訓練的AI模型和合成的音頻與項目的成員和貢獻者無關。
在全球音樂界,AI翻唱作品是否構成侵權已經引起廣泛討論。此前,一名TikTok用戶發布“AI蕾哈娜”的翻唱碧昂斯歌曲《Cuff It》,受到了該曲版權方環球音樂的侵權訴訟。環球唱片執行副總裁邁克爾·納什(Michael Nash)曾公開表示,人工智能音樂正在“稀釋”市場,使原創作品更難找到,并侵犯了藝術家獲得作品報酬的合法權利。
上海人工智能研究院數字化治理中心主任彭嘉昊向澎湃新聞表示,在今年之前,全世界范圍內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帶來的知識產權問題存在一些法律漏洞,隨著ChatGPT的爆火,世界的主要國家對這個問題的看法越來越一致。
據彭嘉昊介紹,目前美國已經有了相關的判例,生成式AI的產物一般是不能直接認定有知識產權的,也就不受法律保護,能否直接認定為侵權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使用了孫燕姿的聲線,就屬于音紋,屬于生物識別類的特征。如果沒有孫燕姿的授權,那肯定是侵權的。但是如果是生成了一首周杰倫沒有創作過的新歌曲,且這種不符合八小節的侵權標準認定,雖然使用了大量周杰倫的音樂數據,并不能直接認定為侵權。不過這種產品也沒有辦法享受知識產權的保護。”
“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帶來的沖擊太大了,而眼下的法律又過于落后,未來這幾年將會是針對人工智能進行專門立法的高峰期。”彭嘉昊指出,相關部門最近正在積極出臺相關的立法文件,要求所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提供者,必須接受監管,必須明確標注出該產品是由人工智能制作,否則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就有權追究技術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那么從現有法律來看,如何界定AI作品是否構成侵權?上海至合律師事務所浦蕾律師表示,我國《著作權法》第2條將享有著作權的主體限定為“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符合條件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由此可知,AI本身在我國不是被法律所認可的權利主體,可能難以承擔責任。因此,判斷AI創作的作品是否侵權還是要關注背后創作人的主觀意志。如果創作人未經許可、授權就使用他人作品,又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情形的,就有可能構成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形,進而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AI翻唱為例,如果未經過詞曲者同意使用這些詞曲進行翻唱,主要涉及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人格權’中聲音的權利及詞曲作者、音樂公司所享有的相關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翻唱者翻唱他人已發表的歌曲,并公開發布至社交網絡平臺,如果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可能侵犯原詞曲作者的著作權;并且,如果詞曲作者與原唱者不同,可能侵犯表演者權。同時,歌曲一般由音樂公司錄音制作,翻唱者還可能侵犯錄音制作者權。”
盡管目前網絡上的AI翻唱作品多為娛樂用途而非商用,但使用未經創作者授權的數據來訓練AI是否構成侵權還有待進一步明確。浦蕾認為,目前我國尚無較為成熟的相關法律法規對AI創作涉及的侵權相關風險進行規定。相關部門、平臺可以從規范作品發布的平臺入手,對AI創作做出一些補充要求:比如要求合法數據源,并對敏感內容設計過濾機制;如果AI生成的內容涉及他人的原創作品,要確保合理引用并注明來源,以遵守版權法規。
此外,B站、QQ音樂等平臺上對AI作品的監管審核規則尚不明確,截至發稿,上述平臺尚未對此進行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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