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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不提供證據原件該如何處理?
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是最基本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但在現實生活中,因雙方當事人對證據的控制程度不同,導致在庭審中的舉證能力不平衡,甚至部分當事人因不正當目的強行控制證據,拒不提交相應的證據原件,在此種情況下,應如何處理,讓我們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07年,原告某公司與被告某村委會簽訂《合同書》,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在建設居民樓,并約定了雙方的利益分配方案,房屋建成后,原告某公司委托被告代為銷售了部分房屋、車庫。因原、被告之間并未就施工工程進行結算。2019年8月,某村委會率先起訴某公司,要求某公司返還其代為墊付的小區配套設施費用。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某村委會提交了商品房預(銷)售協議、收款收據等證據原件,庭審結束后某村委會將上述證據原件收回。最終法院判決,某公司應向某村委會支付代為墊付費用197萬余元及利息。
2022年9月,原告某公司又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某村委會返還房屋、車庫代銷款459萬余元及利息。原告某公司在庭審中提交被告某村委會在前述關聯案件中提交的商品房預(銷)售協議、收款收據等證據復印件,用以證明相關的房屋、車庫等均系由被告銷售及銷售的數量、價值等,但被告某村委會以該證據系復印件非原件為由對證據真實性不認可,且在法院責令限定的期限內拒不提供證據原件。該案件原告申請司法審計,司法審計機構依據上述商品房預(銷)售協議、收款收據復印件以及其他在案證據,認定被告某村委會應返還原告某公司房屋代銷款264萬余元。
案件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某公司在庭審中提交的商品房預(銷)售協議、收款收據等書證復印件,原告主張系來源于被告某村委會在前述關聯案件中提交的證據,并提供了關聯案件的庭審筆錄予以證明。被告某村委會對原告某公司提供的書證復印件不予認可。經查,被告某村委會在關聯案件中確實提交過上述證據原件,且在庭審結束后將證據原件收回,現原告某公司提供該證據的復印件,被告以證據為復印件非原件為由不認可證據的真實性,又在法院責令提交證據原件的期限內拒不提供證據原件與之核對,故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復印件認定為有效證據并予以采納。
根據上述證據復印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據,綜合司法審計的結果,最終法院判定被告某村委會返還原告某公司房屋代銷款264萬余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現實生活中,因某些特定原因,書證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手中,由于存在利益沖突,對方當事人拒不交出相應的證據原件,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法院責令對方提交證據。當然,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手中,申請人也需要提供一些基本的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法院在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時,也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認定對方當事人實際控制證據而不予支持該申請。
本案中,原告某公司提交了被告某村委會在關聯案件中提交的證據復印件,被告雖不認可證據的真實性,但法院查明該證據原件確實由被告控制,故法院責令被告限期提供證據原件。由于被告某村委會拒不提供,故法院根據有關規定并結合其他證據,依法認定原告提交的證據復印件為有效證據并予以采納,作出相應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二條: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書應當載明所申請提交的書證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及事實的重要性、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根據以及應當提交該書證的理由。
對方當事人否認控制書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習慣等因素,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對于書證是否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第四十七條:下列情形,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書證:
(一)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曾經引用過的書證;
(二)為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制作的書證;
(三)對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查閱、獲取的書證;
(四)賬簿、記賬原始憑證;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書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書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者存在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開質證。
第四十八條:控制書證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書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主張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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