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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責雖過追訴期仍要擔民責,男子就多年前多次猥褻幼年女性登報道歉
澎湃新聞記者 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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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男子岳某金在報刊《中國新聞》上刊登了一則道歉聲明,稱其在1997-2004年間,多次對幼年的李小冉(化名)實施猥褻犯罪,其按照生效的民事判決要求,就猥褻幼年李小冉的民事侵權(quán)不法行為,向李小冉道歉。
岳某金的道歉聲明稱,他出生于1967年,工作單位為某央企規(guī)劃總院。河北省三級檢察機關(guān)查明,1997年-2004年,即受害人李小冉幼年時,他多次對李小冉實施猥褻犯罪。李小冉2017年報案時,已超過案發(fā)時的刑事法律關(guān)于猥褻兒童罪之追訴時效,司法機關(guān)未予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岳某金在道歉聲明中稱,李小冉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生命權(quán)、身體權(quán)、健康權(quán)民事訴訟。他一審敗訴,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法院判決他向李小冉賠禮道歉并支付醫(yī)療費、誤工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各種損失共計307600元。
責任編輯:崔烜
圖片編輯:李晶昀
校對:欒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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