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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平臺會員提前半小時到期,法院判令期限涵蓋該日全部時間
目前,許多互聯網平臺推出了付費會員模式,承諾消費者按期購買會員可以獲得相應期限內平臺更全面或更優質的服務。但如果會員服務協議對服務到期時間僅規定到某日,消費者的會員權益究竟應該在當天何時過期呢?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的賬號提供VIP會員權益一日。
2021年6月9日20時46分48秒,原告石某在被告公司運營的視頻平臺付款開通了為期一個月的VIP會員服務。2021年7月9日23時28分,石某想要使用該會員權益時,被告知其會員權益已到期終止,無法使用。
石某認為,根據涉案《VIP會員服務協議》及被告官網中的會員期限說明,有理由相信該會員權益的截止日期為2021年7月9日24時,公司提前單方面終止合同構成違約。于是,石某將該公司訴至法院。
該公司稱,在用戶購買會員過程中,被告已通過《VIP會員服務協議》和查看會員中心訂單的方式明確告知用戶會員有效期的計算及查看方式。石某選擇購買一個月會員服務,對應的服務期限為一個自然月,即到整月截止日與開通時間點相對應的時間點,被告已履行完畢服務協議,不存在違約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VIP會員服務協議》是被告預先擬定并面向眾多VIP會員重復使用的條款,VIP會員對于該協議只能接受或拒絕,因此該協議屬于格式條款。
該《VIP會員服務協議》約定,“您的VIP會員服務的服務期限以您自行選擇并支付相應會員費用對應的服務期限為準,自您成為VIP會員之時起算……VIP會員服務期限自當前服務周期屆滿之日起終止”。被告官網中關于會員有效期的說明為“開通一個月的會員的有效期是:從您開通會員當天開始,到下月同一時間截止(例:7月28日開通會員,有效期為:7月28日-8月28日)”。雙方產生爭議的焦點在于會員服務結束的時間應為2021年7月9日20時46分48秒還是該日24時。
法院認為,會員權益應涵蓋該自然日的全部時間。其次,涉案會員服務協議屬于格式條款,在存在兩種解釋時,應按照有利于非格式條款提供方進行理解。此外,被告在其網站的“幫助中心”中對于會員有效期的說明,雖然不是涉案會員服務協議中的內容,但是也具有對相應格式條款進行解釋的效果。由于“到期時間”的提示在用戶充值成為會員后方可查看,不能視為在合同成立之前已經明確告知用戶的內容。綜上,被告提前結束向原告提供會員服務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院判令該公司向原告石某的賬號提供VIP會員權益一日,駁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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