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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券商從業者“飛單”被罰:興業證券分公司員工收警示函
監管年內再次開出“飛單”罰單。
近日,江西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朱俊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稱,經查,朱俊華在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業證券”,601377)江西分公司任職期間,向他人推介非興業證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修訂)第十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九項及《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修訂)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江西證監局稱。
江西證監局表示,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第二十條,我局決定對朱俊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這并非興業證券分公司員工首次出現“飛單”的行為。
2019年11月,上海證監局發布《關于對郟嘉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稱:“經查,我局發現你作為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員工,多次向客戶推薦非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且參與了部分產品的銷售過程。”
彼時,進行“飛單”操作的郟嘉琪,也被上海證監局出具了警示函。

而從整個行業的情況來看,券商員工因“飛單”行為而招致監管處罰的情況,年內已非個例。
今年3月份,云南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施趙東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稱,施趙東在擔任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平安證券”)云南分公司負責人期間,通過私自銷售非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理財產品謀取不正當利益。偽造公司印章并涉嫌合同詐騙,目前已被司法部門采取強制措施。
同時,該員工的相關行為也招致平安證券分公司被采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云南證監局同時發布公告稱,對平安證券云南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暫停新開證券賬戶6個月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平安證券云南分公司存在兩方面違規事實:一是未有效執行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業務管理等各項內控制度,分公司個別員工私自銷售非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二是原負責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部門采取強制措施。”云南證監局指出。

據了解,“飛單”是指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私自向客戶銷售非本單位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的行為。根據《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具體而言,《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第十二條第九項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申萬宏源證券表示,“飛單”的成因是一些機構希望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銷售人員私下幫助其售賣金融產品,銷售人員從中獲取收益。這些機構往往難以達到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準入標準,發行方可能存在較大的風險,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跑路的現象時有發生。
“‘飛單’的金融產品通常會被包裝成‘高收益’、‘低風險’,但資本市場中,風險和收益是相對應的,高收益往往意味著高風險。實際上‘飛單’產品往往不能按期兌付收益,進而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申萬宏源證券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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