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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45家券商、300篇研報后,監管通報這三大典型問題
監管通報券商研究報告發布中存在的典型問題。
5月11日,澎湃新聞記者獲悉,近日監管向各證券公司送達了《關于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雙隨機”現場檢查情況的通報》(下稱“《通報》”),稱2022年在全行業開展研報業務“雙隨機”現場檢查專項工作,共覆蓋45家證券公司和300篇研報。
從檢查情況看,據《通報》,研報業務存在三大典型問題:一是部分公司內控制度未根據法規規范要求及時更新調整;二是部分公司內控制度執行有效性不足;三是具體研報制作審慎性不足,個別員工私自發表證券分析意見。
針對相關問題,《通報》重申了四項監管要求:一是加強研報信息來源和留痕管理;二是強化研報制作、審核、發布全流程內部控制;三是規范公開發表言論和客戶服務活動管控,強化輿情風險管理;四是完善人員績效考核和內部問責制度。

通報三大典型問題
《通報》表示,雖然從檢查情況看,研報業務合規水平和專業能力總體較好,但也存在部分公司制度建設不完善、執行不到位,部分證券分析師研報制作專業性審慎性不足等問題。
“一是部分公司內控制度未根據法規規范要求及時更新調整。例如,隨著新媒體、互聯網展業新業態的應用,未建立互聯網平臺發布研報、輿情監測和應對機制、證券分析師公開發表言論前的內部報備制度。”《通報》進一步指出,還包括未建立健全市場影響評估機制,未建立專項的投價報告制度,證券分析師績效考核機制中的合規因素、研究質量因素不明確,外部專家邀請、身份核實、合規要求告知等機制不完整等。
《通報》稱,二是部分公司內控制度執行有效性不足。如質控合規審核流于形式,未分別建立清晰的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核清單,質控或合規人員提出意見后跟蹤不足;調研活動未經事前審批,調研紀要未作為必備工作底稿;向公司備案的研報服務微信群不完整,質控合規審查人員開展跟蹤檢查頻率不明確,檢查底稿未留存;證券分析師績效考核打分依據未留痕,個別與研報業務存在利益沖突人員參與考核打分。
“三是具體研報制作審慎性不足,個別員工私自發表證券分析意見。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首先,是數據信息未標明出處、來源標注不明確或引自非權威渠道;其次,是研報依據不充分,僅基于局部信息簡單推定、實際材料支撐不足,結論缺乏審慎性;再次,是工作底稿中留存數據來源、計算方法、分析過程等內容不完整,質量審核和合規審查意見留痕不足;最后,是未經質控合規審查向網下投資者提供投價報告或私自發表證券分析意見造成不當言論傳播。”《通報》表示。
重申四方面要求
針對此次檢查中發現的部分證券公司研報業務內控薄弱環節、部分證券分析師等從業人員合規意識淡薄等問題,監管重申了四方面法規規范要求。
首先,是加強研報信息來源和留痕管理,打牢高質量研報堅實基礎。一方面,是加強信息收集環節管理,確保信息來源合法合規。另一方面,是優化信息來源核實機制,明確專項提級審核措施。
其次,要求強化研報制作、審核、發布全流程內部控制,著力提升專業質量和合規水平。一是壓實制作環節責任要求,確保研報專業審慎。二是強化審核環節管控,確保質控合規落實到位。三是加強發布環節審慎評估,確保重大事項提級審核執行有效。四是強化投價報告管理,提高投價報告質量。
再次,提出規范公開發表言論和客戶服務活動管控,強化輿情風險管理。一是實施全面管理,確保業務活動管控有效。二是強化責任擔當,規范員工公開發表言論。三是重視輿情管理,自覺維護公司和行業聲譽。
最后,要求完善人員績效考核和內部問責制度,促進行業發展行穩致遠。一是科學設置考核指標,確保有效激勵約束。二是加強人員管理,嚴肅追責問責。
“各證券公司和相關從業人員,應當結合此次專項檢查發現的問題,對照檢視、認真整改,不斷提升業務質量和合規水平。”《通報》強調。
券商研報已經歷多輪規范
近年來,針對券商研報內容存在的問題,監管已進行了多方關注。
2020年5月22日,中證協宣布,為適應證券研究業務發展需要,加強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自律管理和證券分析師聲譽風險管理,推動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健康發展,組織對《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進行了修訂。
修訂后的規則從2020年6月21日起實施,2014年6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分析師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日常管理的通知》同時廢止。
修訂后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共40條,《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共30條。兩份規則的修改共計33處,主要圍繞七大方向,具體包括:加強研究報告質量管控、提升研究報告質量;加強對分析師發表言論、使用自媒體和客戶服務的管理,規范分析師執業行為;加強分析師廉潔從業管理和職業道德建設,提升分析師職業道德水準;加強分析師考核、參加評選管理,強化分析師執業獨立性;加強保密管理,規范分析師上市公司調研;規范外請專家服務行為;規范研究報告發布、轉載,以及宏觀經濟、產業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報告發布行為。
2020年9月16日,深圳證監局發布證券期貨機構監管通訊(2020第5期)。其中,文件指出,個別證券分析師為了抓熱點,導致研報內容出現“硬傷”,對公司聲譽造成一定損害,轄區證券公司應當以此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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