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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錯判詐騙案”登報道歉,當事人羈押1402天后獲無罪
一份由法院在報紙上刊登的“道歉公告”,在法律業內引發了廣泛熱議。這份公告的出處是黑龍江省訥河市人民法院,登報原因是該院審理的一起詐騙案中,當事人王瓊被羈押近四年、兩次被判十三年后不斷上訴,檢察院撤訴,王瓊終獲無罪。

訥河市人民法院在《齊齊哈爾日報》刊登的“道歉”公告 本文圖均為 封面新聞 圖
有律師將這份道歉聲明評價為“罕見”。 他們認為,雖然這起案件不是由法院直接作出的無罪判決案例,但是,在檢察院撤訴后,說明檢察機關認為自己起訴的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繼續起訴法院可能會判被告人無罪。
5月10日,封面新聞記者聯系到這起案件的當事人王瓊和辯護律師褚中喜律師。褚律師告訴記者,實際上,在這起案件背后,還有很多值得梳理和反復推敲的地方,“比如,按照從前的慣性做法,一般都是私下當面道歉或登門道歉,但其實這樣的公開道歉才是一種正常的流程。”

訥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國家賠償決定書
法院錯判詐騙案背后
商人投資被控“詐騙罪” 羈押近四年兩次被判十三年
這份“道歉公告”的源頭,要從一起詐騙案說起。
2013年,商人王瓊到訥河市投資,開發一座小商品城,當時,王瓊跟市政府簽訂了一份投資協議,根據協議內容,當地市政府出讓凈地給王瓊的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實金為零成本。
2018年初,由于凈地未能及時交付,王瓊便向上級部門反映和求助。這次求助,王瓊沒能獲得“反饋”,卻被公安機關“調查”。
同年6月,遠在深圳的王瓊被警方抓捕,理由是合同詐騙。
對這樣突然的轉折和安在自己頭上的“罪名”,他表示不解和不服,便委托家人找到了律師,打算做無罪辯護。
2019年11月15日,訥河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瓊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王瓊不服,提出上訴。
該案還涉及一個合作伙伴陳某。
在起訴書中,公訴機關認為,王瓊利用公司對當地政府實施了合同詐騙行為,再進一步延伸到了合作伙伴陳某。但在二審審理過程中,這位合作伙伴陳某坦言,自己和王瓊確實是合作關系,但是王瓊并沒有對他實施詐騙,他也不是受害人。
到底是誰騙了誰?判決書內容顯示,2020年8月6日,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一審判決認定王瓊因涉案項目收取受害人陳某400萬元的事實清楚,但是該款項認定為加盟費、保證金的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21年4月22日,訥河市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該案,判處王瓊犯詐騙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對于這一判決,王瓊再次表示不服,并打算提起上訴。而陳某表示,自己當初之所以選擇“報案”,是受到了逼迫。
經歷多次審理后檢察院最終撤訴
當事人獲無罪后提出希望得到公開道歉
由于王瓊的不斷上訴和意見反饋,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再次裁定撤銷一審原判,發回重審。2022年4月12日,訥河市檢察院提出撤訴申請,一審法院同日作出準許撤訴裁定,當天王瓊被無罪釋放。

訥河市人民法院準許訥河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2022年8月18日,訥河市檢察院以“王瓊涉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位資深律師告訴記者,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往往意味著兩種可能:一種是證據不足,退回辦案機關補充偵查。第二種是經核查該案違法事實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當事人可能有罪,但因為情節輕微等特殊情況,因此免于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不起訴的情況往往有三種: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該案當中,檢察院不起訴其實就意味著無罪釋放?!?/p>
被無罪釋放的王瓊在六天后,向兩次作出一審十三年有罪判決的訥河市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2022年10月13日,訥河市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王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402天的賠償金57.389468萬元和精神撫慰金12.6萬元,并在《齊齊哈爾日報》媒體上為汪光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這份國家賠償決定書中提到,公安機關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據此,訥河市人民法院決定賠償被羈押1402天的王瓊57.3萬元國家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2.6萬元,并要求訥河市人民法院在齊齊哈哈市范圍內通過在《齊齊哈爾日報》發布公告的方式賠償王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國家賠償決定書中包含法院需要在媒體公開道歉、消除影響
在2023年3月20日,訥河市人民法院按規定在《齊齊哈爾日報》上刊登了道歉公告。而這份道歉公告被法律界人士也稱之為“罕見”,他們提出,由于之前國家賠償的案例中,一般賠償義務機關往往會選擇私下道歉或者完成賠償義務就行,很少有這樣的愿意或者說按照流程登報道歉的,“但其實登報道歉本身就是寫進決定書的內容,是正常的流程,不能因為以前不按規定來,就忽視這個規定?!?/p>
對話當事人和辯護律師
道歉是為恢復名譽
5月10日,封面新聞記者也聯系上了該案當事人王瓊和辯護律師北京萬博律師事務所主任褚中喜。
在對話過程中,王瓊透露,由于自己是一名商人,在外投資,在乎的就是信譽和名譽問題,但是由于“詐騙罪”這個罪名給他的生活和行業內的形象,帶來了巨大的破壞力,因此,他希望法院能夠公開道歉,并且這份道歉聲明的影響力要越大越好。

被無罪釋放的王瓊和父母擁抱
褚律師告訴記者,實際上,法院主動刊登道歉公告,主要是為了消除對冤假錯案當事人或者說蒙冤者的不利影響,彰顯了維護司法公信的真誠態度,這種嚴肅的道歉表明了司法機關勇于認錯并加以改正的決心,有利于減少或者避免冤案再現。

被無罪釋放的王瓊和父母擁抱,喜極而泣。
“很多慣性判例就是因為公開登報道歉的十分罕見,但其實對錯案登報道歉彰顯的仍然是司法公信?!?/strong>褚律師說,在這之前,結合他自身代理的一些國家賠償和無罪判決案例,盡管很多冤案、錯案當事人得到了無罪判決,但是由司法機關公開登報道歉的十分罕見,因為,口頭道歉相對來說出現得比較多,但是作用有限,而公開道歉比口頭或者私下道歉更加嚴肅和嚴謹,它的范圍和影響力越大,對于冤假錯案當事人的名譽、信譽恢復的程度就越好,“對法院而言,也體現出他們勇于認錯并加以改正的決心,有利于維護司法機關的形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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